主題精選:公告地價¶
共收錄 5 篇文章。
1. 各種地價之釐清¶
發布日期: 2024-01-02
內文¶
各位同學2024年新年愉快,本週專欄就各種「地價」觀念予以釐清:
-
區段地價:為該範圍內買賣交易實例的平均價格,作為評定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依據。
-
公告地價:政府參考區段地價,每2年於1月1日公布的個別土地地價(大約市價1~3成),其目的是供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用。
-
公告土地現值:政府參考區段地價,每年1月1日公布的個別土地地價(接近市價,約7~9成),其目的是供所有權人於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用。
-
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參考政府的公告地價,於80%至120%的範圍內以自己土地條件申報,並於申報後會被納入地價稅及總歸戶冊,送給稅捐稽徵機關課地價稅用。
-
申報移轉現值: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土地移轉時,參考公告土地現值,以該現值為基準進行申報,做為稅捐機關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
徵收補償市價: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該市價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價格,作為徵收補償用。
7. 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指市場實際成交價格,亦即由買賣雙方基於自由意思,合意決定之價格,為實價登錄申報及房地合一稅之依據。¶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兩價並存與兩價分離¶
發布日期: 2020-08-06
內文¶
土地之課稅地價有二,一為公告地價,另一為公告土地現值,統稱為兩價。兩價應同時存在,且分開訂定。其理由如下:
• (一) 公告地價趨近收益地價:課徵地價稅之稅基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是地主依據公告地價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因此,地價稅之稅基源自於公告地價。地價稅為持有稅,課徵地價稅應考量地主負擔租稅之能力。地主負擔租稅之能力來自於土地所產生之收益。能夠反映土地收益大小之地價,稱為收益地價。因此,查估公告地價應趨近收益地價,而非市場地價。
• (二) 公告土地現值趨近市場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稅基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現行土地漲價總數額,並非地主按照買賣契約實價申報,而是地主參考公告土地現值,在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下申報。因此,土地增值稅之稅基源自於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增值稅為移轉稅,課徵土地增值稅應考量稅去地主手中之不勞而獲(即漲價歸公精神)。稅去地主手中之不勞而獲應採實際成交價格。如無法採實際成交價格,亦應要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趨近市場地價。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不得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因此,查估公告土地現值應趨近市場地價,而非收益地價。
• (三) 結論:公告地價應趨近收益地價,俾考量地主負稅能力,用以課徵地價稅。公告土地現值應趨近市場地價,俾去除不勞利得,用以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兩價並存且兩價分離。
一般而言,市場地價含有期待價格(即泡沫價格),故市場地價大於收益地價,因此公告土地現值往往大於公告地價。¶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3. 各種土地價格之差異¶
發布日期: 2020-04-1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為專欄主要說明各種土地價值之差異,其功能與目的皆不相同應予注意:
• T. ABLE_PLACEHOLDER_1¶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4. 重新規定地價之週期¶
發布日期: 2018-01-11
內文¶
重新規定地價之週期,影響公告地價,而非公告土地現值。重新規定地價之週期宜每三年一次、每二年一次或每年一次?茲分析如次。
• (一) 重新規定地價原為每三年一次,現行改為每二年一次。其理由如下:
-
公告地價每三年調整一次,如適逢房地產景氣,因二年未調整,突於公告當年大幅調高,地價稅負擔大幅增加,民怨四起。
-
地價稅漸進式增加,一般民眾較能適應,對經濟活動衝擊較小。因此,縮短重新規定地價之週期,以減小公告地價每次之調整幅度。
• (二) 重新規定地價現行每二年一次,如改為每年一次。其影響如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年規定一次,如公告地價亦每年規定一次,一地兩價同時於每年一月一日調整。倘若調整幅度不同,恐遭民眾質疑。
2. 為落實土地增值稅之精神,實現漲價歸公,公告土地現值宜趨近土地市價;一般而言,土地市價變動敏感,為使公告土地現值貼近土地市價,故有必要每年調整,甚至有人建議每半年調整一次。然而,為落實地價稅之精神,考慮地主之負稅能力,公告地價宜趨近收益地價;一般而言,土地之收益穩定,收益地價短期間變動不大,如每年規定一次,徒增加政府作業負擔,浪費人力。¶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5. 自動穩定機制¶
發布日期: 2016-12-01
內文¶
經濟景氣時,人民之所得提高,所得稅增加,抑制經濟過度繁榮,避免通貨膨脹惡化。相反地,經濟不景氣時,人民之所得降低,所得稅減少,移轉性支付(如失業救濟金等)增加,抑制經濟過度蕭條,避免失業擴大。由此可知,所得稅對經濟活動具有自動穩定機制。現在,以自動穩定機制來探討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為持有稅,土地增值稅為移轉稅。
地價稅之稅基源自公告地價。公告地價每三年規定一次,且規定地價所蒐集之實例為過去一年內買賣實例。當房地產景氣時,公告地價僅微幅調整,百姓之地價稅負擔增加有限。當房地產不景氣時,公告地價始大幅調整,百姓之地價稅負擔大幅加重。因此,造成人民反彈,也造成稅負不公平負擔。
土地增值稅之稅基源自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每年規定一次,且土地現值查估所蒐集之實例為過去一年內買賣實例。當房地產景氣時,為避免調高公告土地現值帶動土地市價上漲,公告土地現值調幅有限。當房地產不景氣時,調高公告土地現值不致於帶動土地市價上漲,此時始大幅調高公告土地現值。因此,造成土地增值稅之政策效果(如打擊投機)無法發揮,也造成享受增值者未負擔土地增值稅,而由接手之未享受增值者負擔,稅負不公平負擔。
綜上,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之調整存在時間落後,造成人民觀感不佳;更嚴重的是由於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深受人為干擾(如上級政策指示、地價評議委員會之審議等),造成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不具有自動穩定機制,反而有反穩定現象。
好課報報
參加106年地政高考、不動產估價師考試的同學請勿錯過了!我的第一堂課於105年12月18日(星期日)早上9:30開課,一連貫密集的正規課程,接著總複習加強課程,直到明年的考前為止。只有實實在在的耕耘,才會有豐碩的上榜成績。讓我們一起加油吧!
另外,提醒同學105年12月14日(星期三)18:30舉辦「不動產時事專題研討」,主題:「評析最近二年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31號、第732號及第739號」,歡迎同學踴躍參加。¶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