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信託法概要¶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信託關係消滅¶
發布日期: 2019-05-3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地政士考試將於本週上場各位同學加油,今日專欄為各位補充一下信託法概要之重點如下:
委託人甲將其名下土地信託給丙,請問信託關係何時消滅?又誰得以終止信託?倘若丙今日不幸死亡,試問該信託關係如何?
• (一)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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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如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丙約定,於受益人丁滿20歲時,即移轉該信託不動產予丁,今丁確實滿20歲時,即屬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其信託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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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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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目的已完成:如甲丙約定信託目的為管理處分(出售)信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今受託人依該目的完成信託財產之出售,而該信託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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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目的不能完成:如信託財產被徵收、信託房屋被燒毀,或受益人拋棄受益權。
• (二) 終止信託之情形應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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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甲享有者,委託人甲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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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甲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 (三) 丙今日不幸死亡,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而終了。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亦即此時信託關係仍持續存在,係因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而只生受託人之任務終了,由指定或選任之新受託人接任處理信託事務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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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今年地政士試題總評¶
發布日期: 2017-06-13
內文¶
• (一) 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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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試題較以往靈活,以簡易實例題為主。所稱簡易實例題,指將一條法律規定,以實例方式命題。以土地法第17條外國人取得土地種類之限制為例:某甲為台裔美國人,不具我國國籍,則某甲為外國人;其父某乙死亡,遺留一筆某縣非都市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則該筆土地屬於土地法第17條之林地;因此,某甲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不可永世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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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實例題之答題技巧,先寫出法條規定,再將題旨照抄後,套入法條,得出答案。請參考班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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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往例相同,地政士法一定出一題。由於地政士法內容最少,故這題最容易掌握。
• (二) 土地登記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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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實務這科主要從「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命題。本次考試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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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4日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第29、85、117、139條條文,今年就考第139條。由此可知,最新時事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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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測量規定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登記規定於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二條內容大同小異。由此可知,準備考試時,登記與測量二邊應一起準備,相互對照,這樣可以省下很多時間及精力。
• (三) 土地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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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於今年5月10日修正,6月11日馬上考出來,還好我考前總複習放在第一題加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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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在以往只考過一次(即104年地政士考試),這次只隔一年又跑出來。由此可知,準備考試需按部就班,不可心存僥倖。還好我就是按部就班上課,因此我的學生的實力會較一般考生紮實。
• (四) 信託法概要:
每年信託法一定出一題。由於信託法內容最少,故這題最容易拿分。今年考信託法第6條,我在考前總複習及考猜都抓這一題,果然出現,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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