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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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代繳義務人及代繳人¶
發布日期: 2021-04-15
內文¶
• (一) 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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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移轉:土地為有償移轉(如買賣、交換等是)者,為原所有權人(土稅§5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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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移轉:土地為無償移轉(如贈與、遺贈等是)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土稅§5Ⅰ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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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典權: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土稅§5Ⅰ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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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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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信託土地: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5-2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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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託歸屬:以土地為受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5-2Ⅱ)。
• (二) 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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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土稅§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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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土稅§51Ⅱ)。
• (三) 代繳人:
代繳義務人與代繳人不同。前者有代繳義務,因此法條規定「應代為繳納」;後者無代繳之義務,因此法條規定「得代為繳納」。
- 未於期限內繳納: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稅§5-1)。
2. 欠繳土地稅:欠繳土地稅(指地價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土稅§51Ⅰ、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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