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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市場發生供不應求或供過於求對建物折舊及耐用年數有何影響?

內文

• (一) 對建物折舊之影響:所稱折舊,指建物因時間經過,所造成之價值減損。折舊分為物理性折舊(指實體損壞)、功能性折舊(指功能性退化)及經濟性折舊(指外部性退化)三種。

  1. 當不動產市場發生供不應求時,房地價格上漲,故建物未發生折舊。

  2. 當不動產市場發生供過於求時,房地價格下跌,故建物發生折舊。又,市場發生供過於求是外部性退化,故所發生之折舊屬於經濟性折舊。

• (二) 對耐用年數之影響:耐用年數有物理耐用年數與經濟耐用年數之分。前者指建物結構損壞而不堪使用之年數,後者指建物效益衰退而不值得使用之年數。

  1. 當不動產市場發生供不應求時,現存老舊建物就值得更新重建,故會縮短經濟耐用年數,惟對物理耐用年數無影響。

2. 當不動產市場發生供過於求時,現存老舊建物就不值得更新重建,故會延長經濟耐用年數,惟對物理耐用年數無影響。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不動產契約書

內文

不動產契約書有公契與私契之分。茲分述如下:

• (一) 公契:即公定契約書,契約書格式及內容由政府製作。依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此書面,如為雙方合意,即契約書。所稱契約書,指公契。

公契之性質屬於物權契約,作為課徵賦稅及土地登記之用。因此,公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一般為課稅價格。

例如:

  1. 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規定:「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清冊。三、契約書。......」所稱契約書,指公契。

  2.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所稱契約,指公契。

• (二) 私契:雙方合意所簽訂之契約書。此契約書無既定格式及內容。

私契之性質屬於債權契約,作為請求給付之用。因此,私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一定為實際買賣價格。

例如:

  1. 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所稱契約,指私契。

  2.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稱契約書,指私契。

總之,不動產買賣簽訂二本契約書,先簽訂私契,再簽訂公契。二本契約書之用途不同,前者在履約契約之用,後者在辦理登記之用。

範題: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私契記載買賣總價1,000萬元,公契記載買賣總價600萬元。雙方於私契約定,甲於簽約先支付600萬元,尾款400萬元於辦竣登記後支付。日後,俟辦竣登記,乙請求給付尾款,甲主張公契明文記載買賣總價600萬元,故甲拒絕給付餘款400萬元,請問甲主張是否有理?

【解答】甲主張不合理。乙得依據「私契」訴請法院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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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新修正內容

內文

土地登記規則於106年2月14日修正發布,共修正四個條文。修正內容有二:

• (一) 刪除地目等則登記: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及第85條,將有關地目等則規定予以刪除。

• (二) 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均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1. 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之預為抵押權登記,須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舊條文於「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現修正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2. 土地登記規則第139條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登記,須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舊條文於「所有權部」辦理登記,現修正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附帶一提,我的土地登記課程於106年3月19日(星期日)早上9:30開課。我的上課方式有別於其他老師,請同學好好「享受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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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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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17年)澳網是由費德勒(Federer)與納達爾(Nadal)二位前球王爭冠。費德勒已經35歲,納達爾也已經30歲,二人最近都受傷痛所苦,好一陣子未參加比賽。參加今年的澳網,只是為了「享受比賽」。

費德勒的單手反拍,納達爾的上旋回球,頂尖對決,高潮迭起,直到第五盤(最後一盤)才分出勝負。但勝負已經不重要了,因為他們都在「享受比賽」。

參加考試,就如同參加比賽。準備考試過程,有喜悅也有挫折,有高潮也有低潮。但無論如何,都應該樂觀的面對,以「享受考試」的心情準備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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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之產權登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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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停車位產權採分別共有(即持份共有)方式持有,故須另訂分管契約加以特定,糾紛常起。內政部乃於民國85年9月7日以台內地字第8580947號函規定,停車位得於建物登記簿編號登記,停車位產權始走向特定化。

• (四) 有獨立權狀之車位採分別共有(即持份共有)方式持有,因此出售停車位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造成出售車位之困擾。內政部乃於95年1月17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25號函規定,地下室停車位連同所屬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時,如該停車位均登記有建物持分、獨立權狀及特定位置可依編號單獨進出,權利人並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者,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 (五) 一般而言,有獨立權狀之車位有土地持分。然無獨立權狀之車位,早期有的有土地持分,有的無土地持分。晚近,無獨立權狀之車位大都有土地持分,且一個車位固定為一萬分之一、一萬分之二或二萬分之一等。

• (六) 停車位分為有獨立權狀車位與無獨立權狀車位二種。前者可以外賣,後者不可以外賣。增設車位及獎勵車位如符合規定條件,可以登記為有獨立權狀車位;法定車位不可以登記為有獨立權狀車位。然部分投機建商為使大樓過剩的停車位可以外賣,規劃有獨立建號之一小間建物(如儲藏室、管理室等),將眾多車位掛在此一建物上,而成為有獨立權狀車位,而得以外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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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之產權登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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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分為法定車位、增設車位及獎勵車位三種。所稱法定車位,指依建築相關法規規定,建築物依用途、樓地板面積等指標計算,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增設車位,指建築物除法定車位以外,所增加設置之停車位。獎勵車位,指政府為解決停車位不足,以增加容積率鼓勵建物增設停車位。

法定車位及增設車位,免計入容積率。獎勵車位,除免計入容積率外,另給予增加容積率之鼓勵。

現行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如下:

• (一) 法定車位不得以主建物登載,而應於共有部分登載。因此,無法單獨取得所有權狀(即無獨立權狀之車位),故不可以賣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即不可外賣)。

• (二) 增設車位或獎勵車位,如與法定車位明顯區隔(不同樓層或同一樓層經隔間),且經戶政機關編列有所在地址證明,並由全體起造人協議認定非屬共同使用性質,得單獨編列建號,以主建物記載,取得所有權狀(即有獨立權狀之車位),就可以賣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即可以外賣)

(待續…)

好書逗相報

我的「土地法規」小法典(第六版)於今年2月新鮮問市。本次改版,除更新法規及添加新試題外,最值得推薦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不動產部份)逐號析論,坊間難得一見。該書由元照出版,元照電話(02)2375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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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過程的三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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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過程中,都市形成期有都市化現象,都市成熟期有郊區化現象,都市沒落期有仕紳化現象。茲分析如下:

• (一) 都市化現象:所稱都市化,指鄉村人口往都市集中之過程。因工商活動之興起,鄉村人口逐漸往都市移動,而形成都市。

• (二) 郊區化現象:所稱郊區化,指市中心人口向郊區分散之過程。當市中心人口過度集中,造成地價上漲、公共設施不足及居住環境惡化,因此人口逐漸往郊區移動。

• (三) 仕紳化現象:所稱仕紳化,指舊市區從原本聚集低收入者,俟更新重建後,房租及房價上漲,而吸引高收入者之遷入。老舊市區經過都市更新後,起死回生,重現生機,除資本回流外,並吸引高收入者之進住。

[圖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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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1

老舊建物拆除重建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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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使用一段時間後,通常會發生老舊衰頹而遭到拆除重建,試問拆除重建或土地再開發之時機如何決定?如圖所示,AB代表潛在房地總價(指土地在最有效使用下所規劃興建建物之房地總價),AC代表實際房地總價(指目前實際建物之房地總價)。

當建物興建完成初期,土地上之建物符合當時之最有效使用,潛在房地總價等於實際房地總價,故無間隙現象。隨著時間之增加,一方面都市逐漸成長與擴張,造成潛在房地總價不斷上升;另一方面,原有建物逐漸老舊,造成實際房地總價不斷下降。因此,潛在房地總價與實際房地總價之間隙產生,並逐漸拉大。

當間隙拉大至足以涵蓋興建新建物之營建成本(假設為[圖片1]),則老舊建物就值得拆除重建。如圖所示,當建物使用至t0時,就值得拆除重建。又,當政府推行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時,將使潛在房地總價由AB上移至AD,設(假設為[圖片2],則老舊建物拆除重建時機提前至t1進行。

[圖片3]

如圖所示,EF代表素地價格(指不考慮建物對土地之影響,單就土地在最有效使用下之地價)。當素地價格等於實際房地總價,如圖中之K點,則老舊建物已無存在價值,應該立即拆除重建。總之,當建物使用至t0時,就「值得」拆除重建;當建物使用至t2時,就「應該」拆除重建。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從事房地估價時,在K點之前,評估房地價格,即評估實際房地總價AK;在K點之後,評估土地價格,即評估素地價格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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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1

圖片2

圖片3

實價登錄資料之真實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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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申報如在不影響賣方權益下,基於下列動機,常會發生以少報多之不實申報:

• (一) 提高申報價格,以增加向銀行貸款額度。

• (二) 提高申報價格,以減少買方日後出售之房地合一所得稅。

• (三) 提高申報價格,以利於周遭餘屋之銷售。

此外,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之規定,不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人申報,而由買方自行申報,縱使被查到也不處罰,改正再真實申報即可。況且被處罰也只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不痛不癢,不實申報之所獲利益與被處罰金額不成比例。

綜上,從事不動產估價蒐集實例,如以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比較標的,應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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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兩種建物面積測繪規定~106年1月9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修正發布

內文

現制,建管單位之建築執照面積(包括建造執照平面圖及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與地政單位之建物登記面積,兩者之測繪規定不同:

• (一) 建管單位:

  1. 獨立建物,以其外牆之中心線為界。

  2. 兩建物,以其共用牆壁之中心線為界。

  3. 陽台,以其中心線為界。

  4. 地下層,以其外牆之中心線為界。

• (二) 地政單位:

  1. 獨立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線為界。

  2. 兩建物,以其共用牆壁之中心線為界。

  3. 陽台,以其外緣線為界。

  4. 地下層,以其外牆之中心線為界。

基上,地政單位之建物登記面積大於建管單位之建築執照面積。又,建物銷售面積以登記面積為準,因此建物銷售面積大於建物執照面積。

106年1月9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修正,除刪除雨遮及屋簷辦理附屬建物測量外,地下層測繪邊界由外牆之外緣改為外牆之中心。須注意者,上開修正自107年1月2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始適用。

另外,因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有關地下層測繪之新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第4款應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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