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犧牲之意義、要件及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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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特別犧牲之意涵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其中,特別犧牲指人民對財產權的自由支配使用權,因公益之故而遭受到超過財產社會義務界限的特別限制或剝奪,而為顧及所有權人權益,基於公共利益限制土地利用時,難免涉及構成財產權人之特別犧牲,則生應予損失補償之問題。
• (二) 特別犧牲之要件 是否構成特別犧牲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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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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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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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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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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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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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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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
• (三) 特別犧牲之判斷基準 至於侵害是否達嚴重程度而構成特別犧牲之判斷基準,宜就限制之目的、手段型態、限制程度、損失程度、土地狀況及條件、社會需要(社會情況)、限制期間及有無既得權益等複數要素,綜合地對於財產權限制之個別情形判斷。
參考資料: 陳立夫,2007,土地法研究(一),台北:新學林出版公司。 陳立夫,2011,土地法研究(二),台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李惠宗,2007,行政法要義(3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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