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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 Estate

停滯性通貨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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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力浦曲線 (Philips Curve) 在說明通膨與失業有抵換之關係。換言之,物價上漲率與失業率成反比關係。如果物價上漲率高,失業率一定低,反之,如果失業率高,物價上漲率一定低。然而石油危機年代 (1974~1982),高通膨帶來高失業,此種現象稱為停滯性通貨膨脹 (stagflation)。停滯性通膨推翻菲力蒲曲線之抵換關係。

經濟景氣時,將會發生高通膨率;經濟蕭條時,將會發生高失業率 (此種情形亦稱通貨緊縮)。停滯性通貨膨脹代表高通膨率加上高失業率。前揭兩種比率相加,稱為痛苦指數。

痛苦指數 = 通貨膨脹率 + 失業率

最近,石油及農工原料大漲,通貨膨脹悄悄到來;又,中國經濟如果出現斷崖式跳水崩跌,而造成全球通貨緊縮,則停滯性通貨膨脹就有可能捲土而來。

當停滯性通貨膨脹時,政府為提高就業,如果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將使通貨膨脹更惡化;政府為抑制通膨,如果採取緊縮性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將使失業率更惡化。因此,政府左右為難,束手無策。

停滯性通貨膨脹發生時,物價會上漲,但不動產價格不會上漲,甚至會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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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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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可先參考下列時事新聞:財政部促地方採行囤房稅,6縣市表明跟進 - MoneyDJ理財網財政部賡續積極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房屋稅稅基之評定及徵收率之訂定,使房屋稅負合理化-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mof.gov.tw)

今日專欄茲整理有關囤房稅相關規定: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目前有實施差別稅率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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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前項稅率(額)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額)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二年內不得調高。」因此,該規定授權囤房稅率上限還可加徵30%的空間,等於最高可以達到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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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貨膨脹對不動產市場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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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通貨膨脹對不動產市場之影響?

【解答】

• (一) 通貨膨脹之意義:短期間,一般物價普遍上漲,稱為通貨膨脹。一般以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代表通貨膨脹率。通貨膨脹,簡單的說就是貨幣貶值,源自於過多的貨幣追逐有限的財貨。

• (二) 通貨膨脹原因:我國最近的通貨膨脹率在2%以上,通貨膨脹蠢蠢欲動,其成因如下:

  1. 量化寬鬆貨幣:新冠疫情爆發,造成我國經濟受到衝擊。政府為振興經濟,採取寬鬆貨幣政策,造成市場上資金過多。

  2. 巨額財政補貼:新冠疫情爆發,各行各業收入大幅減少。政府為照顧受疫情影響之產業,給予財政上補貼。

  3. 供應鏈斷鏈:新冠疫情發生,封城、封港等措施,造成供應鏈堵塞,提高生產成本與運輸成本。

  4. 去全球化趨勢:美中貿易戰,採行懲罰性關稅,拉高進口成本;加上新冠疫情爆發,關鍵零組件(如晶片)的缺貨,影響工業生產,去全球化趨勢加速進行。

  5. 國際原油及原物料價格上漲:我國原油及原物料悉數仰賴進口,受到國外原油及原物料價格上漲之影響,生產成本提高,我國物價自然水漲船高。

• (三) 通貨膨脹對不動產市場之影響:我國現在通貨膨脹尚在醞釀中,但最怕民眾非理性預期,甚至恐慌,造成通貨膨脹自我實現。通貨膨脹一旦到來,對不動產市場之影響如下:

  1. 不動產保值性需求增加:通貨膨脹就是貨幣貶值,因此民眾將寧願保有實體財產(如房地產、黃金等),而不願保有貨幣,造成不動產保值性需求增加。

  2. 不動產價格飆漲:不動產保值性需求大幅增加,加上不動產投機炒作,火上加油,一發不可收拾,房價及地價飆漲。

  3. 房市泡沫化形成:薪資增幅趕不上物價增幅,物價增幅趕不上房價增幅。如果將通貨膨脹形容為巨獸,則房市泡沫化應形容為恐龍。各國壓抑房價,雖採取各式各樣手段,然皆難有效解決。以韓國文在寅政府為例,已祭出二十幾道打房措施,仍無法撲滅房價高漲烈火。

總之,隨著石油危機再起,國內可能發生輸入性通貨膨脹,而導致房地產泡沫化。星星之火足以燎原,趁現今房地產泡沫化初始之際,政府應及早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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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發展策略為何?何謂鄉村地區?土地使用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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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國土計畫中所推動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發展策略為何?何謂鄉村地區?土地使用規劃原則又為何?

考量過去區域計畫法制度下劃定之鄉村區,因按現況編定及管制,缺乏計畫指導,產生環境窳陋,缺乏公共設施及環境品質低落等問題,為改善鄉村地區公共設施、居住、產業等發展問題,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為國土空間發展之重要策略,從生活、生產、生態等面向,協助環境改善、協調產業需求並維護生態景觀,以建立鄉村地區永續發展的制度系統。

• (一) 鄉村地區應以生活、生產、生態之再生規劃理念出發,充實生活機能設施、維護地方文化特色、營造鄉村生產經營環境、培育鄉村人力資源及建立生態網路,以協助鄉村地區永續發展,各面向發展策略如下:

  1. 生活面:建立數位環境、活化閒置空間、促進城鄉交流、保存鄉村文化與社區意識等,並維護及改善在地商業、旅遊、集會場所、文化設施及信仰中心等基本服務設施。

  2. 生產面:維護農地環境、促進農業六級化、推廣鄉村旅遊、建構旅遊服務設施等,以支持對鄉村地區商業、社區及遊客有益的旅遊及休閒活動。

  3. 生態面:避免破壞重要動植物棲息環境、提高基地透水性、營造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等。

• (二) 鄉村地區指國土空間中人口高密度集聚以外的地區。考量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主要為彌補非都市土地鄉村聚落長期無計畫指導之情形,而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已屬計畫管制地區,該二類計畫地區自有規劃系統,故不納入未來鄉村地區實質空間規劃範圍內,僅作為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的空間調查分析範圍,爰將「鄉村地區」界定為「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以外」之傳統「非都市土地」。

• (三) 為改善鄉村地區之公共設施缺乏、建築土地不足、農村環境破壞及蔓延無序發展等課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應考量人口結構及發展趨勢,分別就居住、產業、運輸及基本公共設施等需求,研擬發展或轉型策略,其土地使用規劃原則如下:

  1. 居住:規劃及提供可負擔住宅,滿足當地居住需求,維持地方特色建築風貌。因農業經營需要衍生之居住需求,得於既有農村聚落周邊提供住宅空間,避免個別、零星申請而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就人口成長地區,得預留適當可建築土地,以引導集約發展;就人口減少地區,除應避免增加住商建築用地外,並應針對既有閒置空間進行評估轉型及再利用,以提高環境品質。

  2. 產業:配合在地農業、特色產業及商業服務業需求,於不影響鄉村環境品質前提下,於適當地點規劃在地產業發展區位,並訂定彈性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促進鄉村在地產業永續發展。

  3. 運輸:以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服務為主,改善接駁轉乘系統及服務品質,提高鄉村可及性,並規劃自行車及電動車輛等綠色運具環境,以民眾基本運輸需求為導向,打造兼具效率及友善運輸環境。

  4. 基本公共設施:應依據鄉村地區發展趨勢,規劃與設置老人及幼兒照顧服務設施、污水處理、自來水、電力、電信等基本公共設施,並注重環境保護及社區環境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國土計畫,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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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電共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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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農電共生政策之效益及其對農地利用之影響?

【解答】

• (一) 農電共生政策之效益: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綠能政策,開放部分農地設置太陽能板,其效益如下:

  1. 增加綠電供給:為建立非核家園,終止核能發電,因此須增加其他替代能源供給。台灣日照充足,風力強勁,非常適合太陽能發電及風力發電。太陽能與風力屬於長流性資源,資源源源不絕,若不利用,即流失,故應及時充分利用。

  2. 提高農地產值:農業用地產值較工業用地產值低,倘採取農業與發電共生之複合式土地利用,將可大幅提高農地產值,增加農地競爭力。

  3. 增加農民所得:農民將農地出租設置太陽能板,農民除原本之農業收入外,另增加租金收入,增加農民所得。

  4. 促進土地利用:對於遭受土壤汙染、地層下陷等無法耕作之農地,設置太陽能板,提供綠電,將不能利用之土地重新回歸土地利用行列。

• (二) 農電共生政策對農地利用之影響:

  1. 多年來,我國之農地面積不斷流失,糧食自足率嚴重不足,面對全球糧荒,對農地使用管制又不斷鬆綁。

  2. 農業用地應作農作使用才是,竟容許作太陽能板的設置,除影響糧食生產外,亦犧牲調節氣候、減緩暖化等生態功能。

  3. 農地是一片綠地,具有寧適效益,兼具觀光休閒效果。太陽能板之土地利用現象,破壞農地寧適功能,並產生光害。

  4. 太陽能板的設置對周圍農地產生負面外部性,影響該地區之灌溉系統、排水系統、生態體系、整體景觀等。

5. 農地種電,遭綠電滅頂者遍及溼地、埤塘、水庫等生態資源土地,破壞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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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建築物之重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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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針對前陣子城中城災後重建,茲整理相關法令如下,以瞭解老舊危險建物重建之規定:

  1. 建築法第81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3.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第5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4. 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第37條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其同意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

• (一) 依第12條規定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者

  1. 原則: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2. 例外:但公有土地面積超過更新單元面積二分之一者,免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之同意。

• (二) 依第22條規定辦理者(更新地區內)

  1. 迅行劃定: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2. 一般、優先劃定:其餘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四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 (三)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者(更新地區外-自行劃定)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四,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目前城中城重建,高雄市政府預計是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有關跨區區段徵收之概念,後續在其他期專欄再另予介紹。

最後,老舊危險大樓之所以難以推動更新重建,其原因大多為(林旺根,2021):

  1. 人數眾多產權複雜。

  2. 原居住單元面積較小,且因當初未實施容積率管制,建築量體較大,不足以分配,加上受容積率的限制,重建後之總量僧多粥少。

  3. 部分屋主無法負擔巨額重建費用。

  4. 在非都會地區,通常房價較低,無法引起建商投資之興趣。

  5. 在更新單元內多數經濟弱勢的租客,必須面臨迫遷問題,也會引發抗爭。

延伸閱讀:林旺根,2021.10.21,從城中城火災,談如何健全老舊大樓的重建及整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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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錯誤得否請求依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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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談有關「如地籍測量錯誤導致登記錯誤而發生損害,得否向地政機關請求依土地法第68條之損害賠償?」

根據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顯示登記有問題得以依法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惟倘若登記錯誤是來自於面積測量錯誤造成,是否仍得以依法請求賠償呢?

可分為肯定說與否定說:

  1. 肯定說

  2. 土地法第68條所謂登記錯誤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定義為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但該規定應屬例示規定,尚包括其他原因而發生登記錯誤者,亦即包含測量錯誤。

  3. 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具連結關係,依土地法第38條第一項,可知須先辦理地籍測量方得辦理土地登記,故地籍測量屬土地登記之必要前置行為,以致不論哪個環節出錯,對於最後所造成損害結果並無不同。

  4. 由土地法第68條所規範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之目的而言,旨在保護土地權利人,確保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故土地登記精準與否,將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不應做狹義解釋。

  5. 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皆為國家公權力壟斷,人民並無參與空間。在誤差範圍外之損害,當然應由國家賠償。尤其面積減少是事實,人民信賴登記而受有損害亦是事實,該不利益不應由民眾承擔。

  6. 如地籍測量錯誤不屬土地法第68條之損害賠償範圍,則將導致民眾不信任測量結果,以致每次交易都須辦理重測,將導致交易成本上升,對於土地登記目的係為確保交易安全之目的有違。

  7. 否定說

  8. 就文義而言,依土地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對於登記錯誤之定義,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並無不符,故無法適用土地法第68條,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頂多僅能依國家賠償法申請損害賠償。(但地籍測量並無不法,亦無過失,人民可能無從依國賠法第2條請求)

  9. 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分別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係屬先後程序,為各自獨立之行政行為,且依據法規各有不同。

  10. 地籍重測重在查明土地四至界址,只要無誤,即是正確測量,面積(即標示)變更,不涉及權利變動。

  11. 根據土地法第68條,地政機關負無過失責任,對地政機關負擔大,且要求地政人員對測量人員所提供資料錯誤負責,似有過苛之嫌。

  12. 大法官釋字第374號,地籍圖重測,純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因此,民眾並無因地籍測量錯誤而受有損害。(然而,土地價值如區分為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則面積錯誤將直接影響交換價值,即直接導致售價降低而受有損害)

3. 綜合兩說,以土地法第68條之立法意旨而言,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係屬連續的行政行為,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加上確實因測量錯誤而受有損害,認為宜採肯定說,可向地政機關申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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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超過面積與處數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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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討論有關剛修法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超過規定面積及處數標準之認定。

今年(110)9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修正,其原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超過規定面積及處數標準之認定,修正為:擇定→「稅額」→戶籍。

修正條文如下:

  1. 處數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順序適用。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2. 面積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其稅額相同者,適用順序如下:

  3.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4. 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5.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6. 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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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利得與規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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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規劃利得:都市計畫之規劃實施,將低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高密度土地使用,致土地價格上漲,地主因而受益。受益部分,稱為規劃利得(planning gain)。規劃利得屬於地主之不勞而獲,應收歸公有。如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 (二) 規劃損失:都市計畫之規劃實施,將高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低密度土地使用,致土地價格下跌,地主因而受損。受損部分,稱為規劃損失(planning loss)。規劃損失屬於地主之犧牲,應予補償。如國土計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

• (三) 總之,規劃利得應完全歸公,規劃損失應完全補償,以落實財產權保障與公平正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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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之限制與登記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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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共有一筆土地,如甲與乙欲將土地分割為兩筆單獨所有權之土地,試問有那些分割限制?要辦理那些登記?

• (一) 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之限制

  1. 法令禁止分割,例如:

  2.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3.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

  4.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5. 如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6.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道路。

  7.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惟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 (二) 應辦理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規定,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因此,應辦理下列登記:

  1.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僅地號分割,權利仍維持原共有狀態並未變動。

2. 土地所有權分割登記:將原本共有之權利狀態,變動為各自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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