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Real Estate

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之情形

內文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有下列情形,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 (一)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保§12)

• (二)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消保§15)

• (三) 違反中央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保§17 IV)

• (四)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消保§11-1)

至於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消保§16)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抵費地與配餘地

內文

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後,公開標售之土地,於土地重劃為抵費地,於區段徵收為配餘地。

• (一) 抵費地:土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行負擔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該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其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此種土地稱為抵費地(亦稱劃餘地)。因此,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後所取得之抵費地,公開標售,以回收投入資金。

• (二) 配餘地:區段徵收應給予之補償地價,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按土地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比例折算抵付,此種土地稱為抵價地。因此,抵價地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而非屬政府所有,無從公開標售。另,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後之土地,除規劃為抵價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徵 §44I⑤),此種土地稱為配餘地。因此,區段徵收後公開標售之土地為配餘地,而非抵價地。

總之,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後標售「抵費地」,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後標售「配餘地」,以回收投入資金。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共有多數決處分之申請登記方式

內文

甲、乙2人共有A地一筆,其應有部分依序為四分之三及四分之一。甲將A地全部設定登記地上權予丙,丙並於該地上建築B房屋(非區分所有建物),且辦竣房屋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後,甲將A地出賣予丁時,其申辦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注意什麼?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爰此,甲以其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方式出賣A地給丁,符合多數決規定,惟同時涉及乙、丙之優先購買權,故其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多數決出賣之移轉登記應注意事項

  1. 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即甲、乙二人。

  2. 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

  3. 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

  4. 提出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

  5. 申請登記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上無須他共有人乙簽名或蓋章。

• (二) 涉及優先購買權之移轉登記應注意事項

  1. 他共有人乙之優先購買權 (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部分共有人甲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乙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2)部分共有人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設定地上權或典權後出賣土地,他共有人乙仍有第1項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3)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第5項、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2款、第3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乙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甲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乙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4)然而,根據新修訂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優先購買權人乙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出賣人甲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1項規定附具切結書之規定辦理,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並由出賣人記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不適用同條項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方式。

  2. 地上權人丙之優先購買權 (1)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民法第426條之2、第919條、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綜上,甲、丁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文件,應附上乙放棄優先購買權之切結書,以及附上丙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或已通知或公告的證明並切結其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等字樣。又倘若乙、丙皆主張優先購買如有爭執,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設籍(辦竣戶籍登記)之綜合整理

內文

政府給予不動產租稅優惠,常規定須設有戶籍。一般而言,設籍分為下列二種不同規定:

• (一) 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設籍條件較寬鬆): 諸如:

  1. 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2. 房屋稅之自住房屋(1%或1.2%)。

  3. 土地增值稅之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

  4. 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 (二) 須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設籍條件較嚴格): 諸如:

  1. 土地增值稅之一生一屋優惠稅率(10%)。

  2.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自住房地免稅(400萬元以下部分,免稅)及優惠稅率(超過400萬元之部分,稅率10%)。

  3.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重購退稅。

例如:甲擁有一棟自己居住使用之房屋,並由其已成年子女乙設籍。如單單考慮設籍因素,則持有時,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優惠及自住房屋之房屋稅優惠;移轉時,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移轉時,不得適用自住房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欠稅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內文

根據契稅條例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按欠稅及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係屬行政權之性質,原屬行政執行的範疇,因此以往移送法院執行的規定,並不符合行政法的法理,且移送法院執行的徵起率偏低,絕大部分為無財產可供執行,另因須移送法院辦理,法院執行緩慢,機關間協調配合困難,影響強制執行之效果與時效。因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自90年1月1日施行修正行政執行法之日起,不再適用,而改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參行政執行法第4條)。

此外,逾期繳納之滯納金規範,亦應以稅捐稽徵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即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參稅捐稽徵法第20條)。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架構

內文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即變更為都市計畫者),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內政部依據該條文授權,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依該規則第4條,非都市土地之使用,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本規則規定管制之。

按「區域計畫法」第7條第9款、第1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區域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可分為三個層次:

上層: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中層: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下層:編定各種使用地。

上述三層次,分別具有上下位之指導關係,即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須受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指導;編定各種使用地,則須受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定之使用區容許使用種類之限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架構如下圖所示:

[圖片1]

文章圖片

圖片1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疑義

內文

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時,扣除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等四項,是否發生重複扣除?

【解答】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為「房地交易所得」。其公式如下: 房地交易所得=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支付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①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個人除得按前二點規定減除成本外,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減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下列費用:

• (一) 改良土地費用。 (二)工程受益費。 (三)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四)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準此,①式中之支付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等四項。

上開四項費用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已扣除一次;又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再扣除一次,是否發生重複扣除。茲分析如下: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②

②式代入①式,得出: 房地交易所得=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支付費用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③

③式框起來之虛線,負負得正,等同這四種費用尚未扣除。因此,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再扣除一次,並未重複扣除。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土地建物參考資訊檔

內文

• 一、意義

所稱與土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指各級政府機關所提供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之資訊(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第2點)。係為「地政事務所將有關機關要求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事項(例如海沙屋、受污染農地、容積移轉等),以電腦轉檔方式附屬記載於土地登記資料庫內,並且提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之資料而言」。

• 二、目的

為建立土地參考資訊檔,以利各級政府機關建置與土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提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並達到土地、建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之功能。亦即進一步提供其他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但與登記效力無涉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該項作業主要係為滿足民眾對於土地資訊知的權利,期能減少交易糾紛並促進土地利用。

• 三、查詢方式

自96年7月11日起,提供土地參考資訊查詢列印服務,獲得更多與申請標的相關之資訊。日前內政部已建置免費查詢網站可供直接輸入地、建號查詢: 土地建物參考資訊檔查詢網站 (moi.gov.tw)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

內文

預售屋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應辦理履約擔保。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規定,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一) 不動產開發信託: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預§7-1①)。不動產開發信託之功能有二:

  1. 信託機制: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信§12I)。準此,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興建資金及在建工程信託予金融機構,以防止建商發生問題時,這些財產被強制執行之風險,具有風險隔離之功能。

  2. 專戶管理:興建資金由受託機構(即金融機構)控管,按工程進度撥款,專款專用,避免興建資金流用他處。如圖(一)所示。所稱興建資金包括建商自有資金、銀行融資款項及買方所繳價金。買方所繳價金,包括訂金、簽約金、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等自備款。

[圖片1]

圖(一) 不動產開發信託之專戶管理

• (二) 價金信託: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預§7-1③)。價金信託之功能有二:

  1. 信託機制:信託機制之目的在隔離風險。建商或起造人將買方所繳價金信託予金融機構。本項信託屬於自益信託,但當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則屬於他益信託。

  2. 專戶管理:買方所繳價金由受託機構(即金融機構)控管,按工程進度撥款,專款專用。如圖(二)所示。

[圖片2]

圖(二) 價金信託之專戶管理

綜上,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二者相似。茲比較如下:

  1. 信託財產: (1)不動產開發信託:信託財產包括建案土地、興建資金及在建工程等三項。 (2)價金信託:信託財產僅買方所繳價金一項。

  2. 專戶管理之資金流入: (1)不動產開發信託:資金流入包括建商自有資金、銀行融資款項及買方所繳價金等三項。 (2)價金信託:資金流入僅買方所繳價金一項。

  3. 專戶管理之資金流出: (1)不動產開發信託:資金流出限於購地款、工程款、貸款本息、管銷費用及信託事務所需一切支出等。 (2)價金信託:資金流出限於工程款及各項稅費支出等。

總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對於信託財產、專戶管理之資金流入及資金流出的管制均較價金信託為廣泛。簡單的說,不動產開發信託為全套,價金信託為半套。

• (三) 價金返還之保證: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預§7-1②)。價金返還保證對購屋者而言,最有保障。當建商出問題時,購屋者雖無法取得房屋,但最起碼可以拿回所繳交之自備款。然,辦理價金返還保證,建商須繳交保證費用予金融機構,對建商而言,成本費用最高。況,金融機構須評估預售個案情形,未必願意承保。

• (四) 同業連帶擔保: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預§7-1④)。同業連帶擔保之性質屬於續建保證或續建承諾。然,當房地產不景氣時,負責保證之建商,本身就自身難保,如何保證他人。況,所稱同業,實務上常為關係企業。關係企業之間相互擔保,等同無擔保。一般而言,關係企業間之資金往來密切,互通有無,因此其中一家建商倒閉,全部關係企業皆倒閉。採用此種方式,對建商而言,成本費用最節省,又不必受到資金控管,因此為建商所偏愛。

• (五)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契約向加入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建案後交屋。加入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預§7-1⑤)。此種方式是一種理想,不切實際,故實務上採用者為零。

文章圖片

圖片1

圖片2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預告登記之意義與要件

內文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亦即保全權利之得喪變更請求權之暫時性登記。

• (1) 須以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為對象(標的物辦竣登記)

• (2) 須為保全對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債權請求權 預告登記係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土§79-1I): A.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B.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C.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 (3) 須經登記名義人之同意 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土§79-1I、土登§137I)。

• (4) 須申請並登記完畢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