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所得稅申請重購退稅之要件
內文
• 一、法條規定
• (一) 先賣後買(申請退稅)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所§14-8 I)。亦即與土地增值稅的差額退稅方式不同,而是配合高齡化社會來臨及節稅規劃需求,採比例退稅方式,只要重購都有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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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換大換貴):全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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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換小換便宜):比例退稅。
• (二) 先買後賣(申報扣抵)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所§14-8 II)。
• 二、要件
• (一) 設籍 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應注意實務上國稅局會查核實際居住情形,透過用水用電之度數予以確認。
• (二) 用途 該房屋出售前1年內及新購後皆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三) 產權 房、地產權須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要點§17)。
• (四) 期間 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其移轉登記(權利)日相距2年內。
• (五) 申請 登記(交易)日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先買後賣可於申報時直接扣抵。
• (六) 限制 重購於登記(交易日)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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