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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

農地(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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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年高考土地政策第一題,提及國土計畫法相關爭議-農地(業)權本週專欄針對該觀念進行說明

114土地政策題目:

先前各方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否應於今(114)年如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發生爭執,其中優良農地是否仍繼續劃設為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下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用地(下稱農一用地),應是爭執之焦點。茲於兼顧生態保育之正常農業經營前提下,農地利用具有外部效益性(例如涵養水源與淨化空氧等),故而從公平正義觀點,政府理當予以適度補貼(例如實施對地補貼等措施)。事實上,農業主管機關亦制定相應補貼政策,以提高農地之私權保障密度,並避免讓農民對其保有農地產生相對剝奪感。茲對前揭優良農地被劃入農一用地之爭議,有學者從農地(財產)權保障等視角,主張不應劃設之;但亦有學者認為農一用地劃設主要是因其本具高生產力(先前因政府投入巨施行農地重劃所致),而具有優先供作農用之義務(具有高度社會義務或強烈公共利益),故而主張應劃設之。試問何謂農地權?依國土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劃設農一用地時應考量原則為何?並請從農地所有權保障觀點,分析優良農地被劃入農一用地所需之相應措施。

擬答參考:

• (一) 農地權 農地除生產糧食以外,尚有其他多功能性,包含涵養水源、國土保育、維護景觀、文化傳承等外部效益。因此,從公平正義觀點,農地權係不僅限於保障農地之土地所有權,亦強調應保障農地農用之生活及生產經營權利,以確保達到農業永續、糧食安全之目標。

• (二) 劃設農一之原則 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 (三) 優良農地被劃入農一用地所需之相應措施

  1. 堆疊式給付 針對「農地農用」給予下列堆疊式經費獎勵及協助: (1)農地對地給付: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農地依法從事農糧、養殖、畜牧、林業使用得給付條件;針對農作所需基本環境維護管理措施之雇工費用,政府適度提供給付支持。 (2)確保糧食安全給付:實耕者領取。引導種植產銷穩定作物,朝向契作集團生產,並規範交叉承諾事項(如揭露繳售數量、安全用藥等),將依農民所選種植作物及各類農事操作模式,規劃堆疊式給付。 (3)生態環境給付:實耕者領取。配合有機友善耕作、生態及棲地維護或採行強化水土韌性措施,如種植節水作物、草生栽培、配合禽畜糞尿水資源化利用等,將依農民所選擇各類友善環境操作模式及區位,規劃堆疊式給付。 (4)農業設施設備補助:因地制宜擴大提供所需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5)農業金融支持:給予從農準備所需之農業金融支持 (6)農業公共基礎建設:完善重要農業生產環境,確保用水等基礎建設需求

  2. 農地碳權 由於農地屬於碳匯空間,有助於碳平衡,故為保障優良農地被劃設為農一限制農用,可建立農地碳交易機制,向農地農用者購買碳權,使其獲得補貼。

  3. 農地發展(建築)權移轉 將優良農地劃設為農一限制農用,似等於喪失農地發展(建築/變更)權,因而部分學者主張可參考國外農地發展權移轉制度,使農地可將其發展權移轉至其他建地使用,並藉此獲得補償,且確保農地後續維持農用。

  4. 財政補助 針對農業縣市對於農地既要負擔糧食安全,卻無法從中收到地方充足的相關賦稅(農地免地價稅,且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徵或偏低),建議可就財政收支劃分法按農業貢獻度納入財政劃分的權重,給予農業縣市較多財政補助,以使其維持農地農用貢獻能被平衡、補償。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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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擴大農場規模之目的

台灣農業以家庭農場為主,每一農戶之農地面積不到一公頃。農場規模過小,造成生產成本偏高。如圖所示,AC代表平均生產成本。當農場規模為L0時,平均生產成本為C0。當農場規模由L0擴大為L1時,平均生產成本由C0降低為C1。當農場規模為L時,平均生產成本為C。此時,平均生產成本最低,稱為最適農場規模。

[圖片1]

由上述分析可知,擴大農場規模之目的如下:

• (一) 擴大農場規模,才得以推行機械化生產及企業化經營。

• (二) 擴大農場規模,才得以促使單位生產成本降低。

• (三) 擴大農場規模,才得以提高農業競爭力。

• (四) 擴大農場規模,才得以增加農民所得。

• 二、擴大農場規模之途徑

擴大農場規模之途徑,不外買賣與租賃。

• (一) 買賣:買賣方式為擴大農場規模之根本途逕。然,土地所有權人因祖產因素而不願出售農地,有意願務農之年輕人以資金有限而無法購買農地。況且,購買農地將使資金凍結於農地上,而不能投入於生產設備之增添與更新。

• (二) 租賃:租賃方式為擴大農場規模之務實途徑。早期,因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將其閒置之農地出租。及至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明定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採出租人與承租人自由協議約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因此,政府推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擴大農場規模。

• 三、擴大農場所有規模與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 (一) 如以買賣方式,始有可能擴大農場「所有」規模。但擴大農場所有規模,緩不濟急,不切實際。

• (二) 如以租賃方式,雖不能擴大農場「所有」規模,但可以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因此,現行農地政策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 四、小農經營之生存之道

台灣農戶以家庭農場從事小農經營為主,無法像美國以機械化生產從事大農經營。準此,台灣農業應致力於精緻農業生產,從事農業改良與創新,增加農產品附加價值,提高農民所得,增強農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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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