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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

內文

在地政相關法規如: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3項(登記申請被駁回)、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3條(地籍圖重測更正之異議)、第221條(再鑑界仍有異議)等,都有提到所謂「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其概念為何呢?今日專欄為各位簡要整理與說明。

• 一、意義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簡稱ADR)是對於民眾私權爭執之處理,除法院訴訟以外,如「調處」、「調解」、「仲裁」等解決糾紛之方式。

• 二、分類

• (一) 調處:依土地法,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以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

• (二) 調解:由公正第三方之調解委員進行糾紛協調,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讓步,尋求當事人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可分為法院的調解,以及非法院的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

• (三) 仲裁: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依仲裁法規定,由中立的第三方為仲裁人,對紛爭進行裁決並拘束雙方當事人。

• 三、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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