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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存

土地增值稅之免徵、不課徵、記存及不計徵

內文

• (一) 意義:

  1. 免徵:免除土地增值稅負擔。如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

  2. 不課徵:尚未結算已發生之土地增值稅,俟下次移轉時一併結算並徵收。如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2)。

  3. 記存:結算已發生之土地增值稅,記在帳上,俟下次移轉時一併徵收。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範圍內,分配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並准予記存,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一併繳納(都更§60)。

  4. 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時機)為所有權移轉及設定典權。不計徵,指不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內。如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其理由是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平§62)。

• (二) 比較:

  1. 免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比較: (1)免徵土地增值稅屬於租稅免除,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屬於租稅遞延。 (2)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必須重新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未更動。 (3)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納稅義務人不必申請(無租稅申報協力義務)。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必須申請者(有租稅申報協力義務),亦有不必申請者(無租稅申報協力義務)。

  2.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土地增值稅記存之比較: (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指尚未結算已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記存,指結算已發生之土地增值稅。 (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未更動。土地增值稅記存,其原地價必須重新核定。 (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繼續累計,累進倍數不斷提高。土地增值稅記存,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自記存時起重新計算。

  3. 免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比較: (1)免徵土地增值稅,指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內,但給予租稅免除。不計徵土地增值稅,指不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內,故政府無須稽徵作業。 (2)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必須重新核定。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照舊。

  4.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比較: (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指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內,但給予租稅遞延。不計徵土地增值稅,指不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內,故政府無須稽徵作業。 (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必須納稅義務人申請者(有租稅申報協力義務),亦有不必納稅義務人申請者(無租稅申報協力義務)。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人民無納稅義務存在。 (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對納稅義務人而言,其租稅效果相同。

【註】 土:土地法。 平:平均地權條例。 土稅:土地稅法。 都更: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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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免徵、不課徵與記存之差異

內文

• 一、免徵:指免除租稅負擔,土地漲價總數額從新計算。如:繼承、土地徵收、公地出售等。

• 二、不課徵:指目前暫不課徵,將應課徵部分暫時保留,俟以後需課徵時再一併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如:配偶相互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信託土地(五種情形)

• 三、記存:指結算已發生之增值稅並記在帳上,於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故已結算之增值稅部分不再發生累進稅作用。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關係人取得。

差異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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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土地法規』考題-土地增值稅記存

內文

本次高普考各科基本上除幾題考得稍微冷門外,大部分考題雖以案例入題,但都是上課、總複習、考猜有提到的,相信同學們應該都考得不錯!尤其,土地利用概要這次我出的考猜也命中兩題,所以還是再次提醒考猜要看哦!!

本次專欄則針對土地法規有考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有關土地增值稅「記存」概念予以說明(這在總複習也有強調哦!):

考題:都市更新條例對於參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土地所有權人定有准許土地增值稅「記存」相關規定,則記存之定義及其立法理由各為何?試分述之。又,倘若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贈與地方政府時,是否應繳納先前所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其納稅義務人為何?試分述之。

擬答:

先寫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作為回答的前言(略)。

• (一) 記存之定義及其立法理由

  1. 記存之定義:結算已發生之增值稅並記在帳上,暫時不課徵,於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故已結算之增值稅部分不再發生累進稅作用。

  2. 記存之立法理由: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係為有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繳稅問題而不願參與都市更新。

• (二) 倘若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贈與地方政府時,應繳納先前所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因記存僅暫時記在帳上,暫時不課徵,但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該土地時,與該次再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分別計算,一併繳納。

• (三) 其納稅義務人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因該記存係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給這些權利變換關係人,而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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