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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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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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賣後買(申請退稅):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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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後賣(申報扣抵):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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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其申請退稅條件茲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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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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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該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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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建物產權須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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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其移轉登記(權利)日相距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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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交易)日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先買後賣可於申報時直接扣抵。
6. 限制:重購於登記(交易日)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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