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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

老農與新農之興建農舍資格

內文

各位同學好,今日專欄為各位整理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後有關「老農」與「新農」之興建農舍資格:

• 一、老農(89年1月27日含當日以前)

  1. 身分限制:農民

  2. 無須設籍。

  3. 無農地面積限制。

  4. 一人一戶: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5. 農用限制: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 二、新農(89年1月28日含當日以後)(含個別農舍與集村農舍)

  1. 身分限制:農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2. 設籍限制: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3. 面積限制: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4. 一人一戶: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5. 農用限制: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法源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