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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模擬試題

內文

甲占有乙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達二十年之久,甲得否主張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

【解答】

• (一) 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9條及第770條規定,時效取得所有權必須占有未登記土地。所稱未登記土地,係指未辦總登記之土地,而非指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

• (二) 甲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未登記土地為限;亦即,已辦總登記之土地亦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又,時效取得地上權係基於法律規定(即民法第769條、第770條及第772條)而取得,故不受民法第759條規定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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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土地登記,應於辦理登記前先繳納稅捐?

內文

下列土地登記應於登記前,先繳納稅捐:

• (一) 所有權移轉登記:以買賣及贈與為例。

  1. 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前應先繳納土地增值稅(賣方繳納)及契稅(買方繳納)。

  2. 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前應先繳納贈與稅(贈與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受贈人繳納)及契稅(受贈人繳納)。

• (二) 繼承登記:登記前應先繳納遺產稅(繼承人繳納)。

• (三) 他項權利登記:僅於設定典權時須先繳納稅捐,其餘之他項權利登記無須繳納。典權設定登記前應先預繳土地增值稅(出典人預繳)及繳納契稅(典權人繳納)。前者,於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後者,於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契稅,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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