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之閉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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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在閉鎖期內不得移轉之情形:
• (一) 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平§79-1III)。
• (二)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經內政部撤銷或廢止許可而限期移轉者,不在此限(陸許§7II)。
• (三) 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農§18II)。
• (四)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眷§2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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