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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

自用住宅用地應設籍之直系親屬

內文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如符合相關條件,則可適用優惠稅率。

其中,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戶籍實際可包含哪些人?養子女、非婚生子女之母、媳婦、繼父等等設籍是否符合?

本期專欄茲將適用自用住宅設籍之直系親屬整理如下:

• 一、直系血親:(曾)(祖)父母、(曾)(孫)子女

• 二、直系姻親:

• (一) 直系血親之配偶

  1. (曾)(孫)媳婦

  2. (曾)(孫)女婿

  3. 繼(曾)(祖)父

  4. 繼(曾)(祖)母

• (二) 配偶之直系血親

  1. 配偶之(曾)(祖)父【又稱岳父、公公、外(曾)祖父】

  2. 配偶之(曾)(祖)母【又稱岳母、婆婆、外(曾)祖母】

  3. 配偶死亡後再婚之前夫或前妻之子、女【離婚或撤銷者不算】

  4. 配偶死亡後再婚之前夫或前妻之父、母【離婚或撤銷者不算】

• (三) 配偶直系血親之配偶:

  1. 配偶之繼(曾)(祖)父

  2. 配偶之繼(曾)(祖)母

  3. 繼(曾)(孫)子女之配偶

• 三、擬制血親:養(曾)(祖)父母、養(曾)(孫)子女

※非自用住宅者:

  1. 非婚生子女之父【小王】、母【小三】設籍

2. 養子女的不動產,生父母設籍【養父母設籍才符合】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