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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補償完竣

發給補償完竣

內文

• (一) 發給補償完竣之態樣:

  1. 現金補償: (1)應受補償人受領:需用土地人將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應受補償人完竣,是為發給補償完竣。 (2) 應受補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發給補償完竣(徵§26III)。

  2. 抵價地補償:實施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視同發給補償完竣。

綜上,所謂「發給補償完竣」,包括應受補償人受領現金完竣、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完畢及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完成等三種態樣。

• (二) 發給補償完竣之效力:

  1. 發生物權變動效果:土地徵收採登記處分要件主義(民§759),於發給補償完竣即發生物權變動效果。換言之,自發給補償完竣之日起,需用土地人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原地主喪失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

  2. 所有負擔消滅:土地徵收屬於原始取得,因此發給補償完竣,原所有權絕對消滅。存在於原所有權上之一切負擔(如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三七五租佃、租賃權等)隨之消滅。

  3. 地上物限期遷移完成: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徵§28I)。

  4. 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徵§27)。

【附註】 ①民:民法。 ②徵: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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