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
內文
• (一) 申請期限
原則應於權利變更之日(法律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土登§33 I)。
• (二)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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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申請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一、土地總登記(土登§27①)。而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準用土地總登記,故亦為權利人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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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託登記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囑託登記(土登§29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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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請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之登記項目,得網路申請(土登§70-1 I)。
• (三) 申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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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於規定地價後,按申報地價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土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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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費:每張80元。公有土地申請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免繳納(土登§65 II③)。
• (四) 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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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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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1)權利證明文件 A.原所有權之證明文件:道路溝渠廢置地原屬私有者,檢附證明申請之土地為申請人之原有文件,如日據時期登記簿謄本。 B.原保管或使用之證明文件: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登記為公有時,檢附其保管或使用之證明文件。 C.徵收或價購之證明文件:原屬私有之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經政府徵收或價購者,檢附徵收補償或給價收購之證明文件。 (2)新登記土地清冊或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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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明。
4. 其他:如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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