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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債權化

債權物權化與物權債權化

內文

• (一) 債權物權化:

  1. 意義:將原本屬於債權效力之法律行為,提升為物權效力。

  2. 舉例: (1)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425)。 (2)預告登記: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之請求權,原屬債權效力。將此一請求權辦理預告登記後,提升為物權效力,而得以對抗第三人。

• (二) 物權債權化:

  1. 意義:將原本對於不動產之物權關係,轉化成債權關係。

  2. 舉例: 不動產證券化:投資人直接購買不動產,因而對不動產擁有所有權,屬於物權關係。發行不動產證券化,將其轉化為持有不動產之有價證券,因而對不動產僅擁有債權,屬於債權關係。

【註】 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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