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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之房地分配

內文

• 一、權利變換之意義:權利變換,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7款)。

• 二、實例解說:甲有A、B二筆土地,乙於A地設定地上權,並興建一棟合法建築物;丙於B地無任何權利,但擁有地上一棟合法建築物。倘A、B二筆土地皆劃入都市更新範圍,乙、丙於權利變換後如何分配房地?

【解答】

• (一) 乙雖擁有地上權及合法建築物,但僅A地之地上權價值參與分配;至於乙擁有之合法建築物予以拆遷補償,不參與分配。

• (二) 丙雖於B地無任何權利,但丙擁有合法建築物所衍生之「建物權利價值」(參見不動產技術規則第126條之2,所謂建物權利價值,指有屋無地者,其建物使用基地之權利價值),據此參與分配;至於丙擁有之合法建築物予以拆遷補償,不參與分配。

總之,本例之乙,即上開權利變換意義之他項權利人,其以「地上權價值」參與分配房地,而非以「合法建築物價值」參與分配房地,亦非以「合法建築物價值與地上權價值之合計」參與分配房地。本例之丙,即上開權利變換意義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以「建物權利價值」參與分配房地,而非以「合法建築物價值」參與分配房地。最後,須特別強調的是,乙、丙二人係於甲應分配之房地範圍內,按地上權價值或建物權利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率,計算分配房地(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60條第2項)。

• 三、試題應用:甲所有之A、B地號兩筆相鄰土地,均屬都市計畫住宅區。民國75年,甲於A地號土地上建築C建物,並領有使用執照;次年,甲將B地號土地設定存續期間50年之地上權予乙,由乙於其上建築D建物,亦領有使用執照。最近,丙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包含A、B地號土地在內地區之重建都市更新事業,且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亦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在案。試問:依前述設例,有關甲所有C建物及乙所有D建物之權利,應如何處理之?又,對於前開建物權利之處理,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以上二項問題,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分別詳細析述之。(109年地方政府三等)

【解答】

• (一) 甲所有C建物之處理:

  1. 對C建物予以拆遷補償,補償C建物之殘餘價值予甲。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2. 土地所有權人並非按「建物價值」參與分配房地,而是按權利變換前之「基地權利價值」(即土地價值)參與分配房地。

• (二) 乙所有D建物及地上權之處理:

  1. 對D建物予以拆遷補償,補償D建物之殘餘價值予乙。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2. 乙之地上權之處理:

  3.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於實施者擬訂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

  4. 前項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由實施者估定地上權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或現金補償範圍內,按地上權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率,分配或補償予各該地上權人,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其原有之地上權消滅。

• (三) 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於地上權人,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並准予記存,由地上權人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都市更新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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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都市更新條例於今年 1 月 30 日公布施行, 2 月 1 日生效於台北、台中都將有講座為各位從頭到尾解說歡迎各位同學報名參加

本日專欄先為各位說明「都市更新之實施方式

首先都市更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可依據都市更新主導者予以整理劃分如下:

( 一 )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公辦都更(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

  1. 權利變換

  2. 協議合建

  3. 徵收

  4. 區段徵收

  5. 市地重劃

  6. 其他方式 :信託 ( 都更 § 2 5)

( 二 ) 所有權人自行或委託實施=私辦都更

  1. 權利變換

  2. 協議合建

3. 其他方式 :如信託、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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