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權利行使

公同共有人可否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

內文

公同共有人為數人時,如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否由其中一人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

• (一) 否定說: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謂「其他之權利行使」,包括行使優先購買權在內。因此,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不得由其中一人單獨行使。

• (二) 肯定說:法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係立法賦予其有取得優先購買權之資格,得行使之權利係優先購買權。該權利行使既係一種資格,非行使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公同共有之權利,自無需由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與公同共有人權利行使無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46號判決)。

綜上,早期多採否定說,最近傾向採肯定說。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