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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

更正登記與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原因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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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準此,更正登記之原因與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原因的意涵看似相同,其實不同。茲分析如下:

• (一) 更正登記之原因:

  1. 登記錯誤: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換言之,僅於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為限,始得辦理更正登記。

  2. 登記遺漏:指應登記事項漏未登記。

此外,更正登記不得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因此,登記虛偽不得辦理更正登記。

• (二)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原因:

  1. 登記錯誤: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此乃狹義解釋,僅能以例示視之。換言之,不以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為限,始得主張土地登記損害賠償。

  2. 登記遺漏:指應登記事項漏未登記。

  3. 登記虛偽:指違反原登記同一性之登記錯誤。亦即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不符而言。由於土地法第68條之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包括登記錯誤、登記遺漏及登記虛偽三種情形,但土地法第69條之更正登記僅包括登記錯誤及登記遺漏二種情形,不包括登記虛偽。準此,上開登記虛偽之定義,使其僅能適用於土地法第68條,而不能適用於土地法第69條。

• (三) 兩者比較:

  1. 登記原因種類不同:更正登記之原因種類為登記錯誤與登記遺漏二種。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原因種類為登記錯誤、登記遺漏與登記虛偽三種。

2. 登記錯誤範圍不同:更正登記之登記錯誤,以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為限。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登記錯誤,不以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為限。前者範圍較狹,後者範圍較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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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之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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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不得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所稱同一性,指同一權利主體、同一權利種類及同一權利標的而言。如同一人之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等之漏誤,得以更正登記為之。如同一權利種類之地租、存續期間、權利範圍等之漏誤,得以更正登記為之。如同一標的之面積、地號、使用地類別等之漏誤,得以更正登記為之。

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要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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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錯誤之實例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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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資2,000萬元,乙出資1,000萬元,共同購買一筆土地,契約書載明甲持分三分之二,乙持分三分之一。然登記機關錯誤記載為甲持分三分之一,乙持分三分之二。經過不久,乙將其持分三分之二出售於不知情之丙,請就甲採取下列各救濟措施,分析是否可行?(一)甲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 (二)甲向丙訴請返還持分三分之一。 (三)甲向登記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解答】

• (一) 更正登記不得違反原登記之同一性。換言之,更正登記不得變更原登記之法律關係。準此,本案已出售於不知情之丙,故不得辦理更正登記。總之,本項救濟措施不可行。

• (二) 不知情之丙因信賴登記取得持分三分之二,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故丙得拒絕返還持分三分之一。總之,本項救濟措施不可行。

• (三) 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造成甲之權益受到損害。甲得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損害賠償。總之,本項救濟措施可行。

好試報報許老師的土地法規原訂7月30日開課,因欣逢尼莎颱風,延至8月6日(日)開課。【新開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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