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遺產稅計算範例
內文
某甲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114年4月死亡,享年63歲,其遺有雙親、受其撫養哥哥、重度殘障之配偶,以及15歲、18歲與23歲之子女。經清查後,其留有遺產包含如下,請問遺產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 (一) 素地:面積3,0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 (二)成屋:土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千萬。 (三)地上權:年租額500萬元,賸餘期間40年。
解答:
• 一、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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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2024.11.28
• 二、計算
• (一) 遺產總額: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規定之全部財產,及依規定計算之價值。但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其中,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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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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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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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本題賸餘期間為40年。
因此,甲遺產總額=(3,000×2)+(1,500×3+1,000)+(500×5)=14,000(萬元)
• (二) 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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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親扣除額:138×2=2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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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殘障配偶扣除額:553+693=1,2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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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未成年子女扣除額:56+56×3=2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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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成年子女扣除額: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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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成年子女扣除額: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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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其撫養哥哥扣除額: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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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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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76+1,246+224+56+56+56+138=2,052(萬元)
• (三) 免稅額:1,333(萬元)
• (四)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14,000-2,052-1,333)=10,615(萬元)
• (四) 適用稅率: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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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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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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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惟114年課稅級距須依最新物價調整後金額計算,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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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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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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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 (五) 遺產稅應納稅額=5,621×10%+[(10,615-5,621)×15%]=1,31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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