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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地價稅與房屋稅合併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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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為土地持有稅,房屋稅為建物持有稅。兩者宜分開課稅,抑或合併課稅?爭議不休。

• (一) 主張分開課稅之理由:

  1. 土地與建物之性質不同:土地不會折舊,但會增值;建物不會增值,但會折舊。因此,土地價值隨時間經過而遞增,建物價值隨時間經過而遞減。如圖(一)所示。

[圖片1]

  1. 土地與建物之政策不同:土地愈集約利用,每建坪之地價稅愈來愈少。土地愈集約利用,每建坪之房屋稅愈來愈多。如圖(二)所示,因此,地價稅會促進土地利用,房屋稅會阻礙土地利用。故地價稅應從重,房屋稅應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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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與建物之稅率不同:現行地價稅採累進稅,現行房屋稅採比例稅,兩者難以合併。

總之,土地法第145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據此,土地與建物應分別定價,分開課稅。

• (二) 主張合併課稅之理由:

  1. 現制恐造成稅基流失或重複課稅:

  2. 稅基流失:現行採土地與建物分開定價,可能發生稅基流失。如圖(三)所示,假定整體房地市價為□AEO′O,土地由左而右定價,土地價值原點為O,定價在C;建物由右而左定價,建物價值原點為O′,定價在F,則□ABCO為地價稅之稅基,□DEO′F為房屋稅之稅基,□BDFC為稅基流失部分(即圖上之空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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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複課稅:現行採土地與建物分開定價,可能發生重複課稅。如圖(四)所示,假定整體房地市價為□AEO′O,土地由左而右定價,土地價值原點為O,定價在C;建物由右而左定價,建物價值原點為O′,定價在F,則□ABCO為地價稅之稅基,□DEO′F為房屋稅之稅基,□DBCF為重複課稅部分(即圖上之網狀部分)。

[圖片4]

  1. 交易習慣為房地一體:目前,我國房地產習慣以建物及其基地一體進行交易,故房地交易市價難以拆分為多少歸屬於土地,多少歸屬於建物。又,土地與建物分開定價後合計,難以與房地交易市價相等。

  2. 採行自動估價系統進行評價:所謂自動估價系統(Automated Valuation Model,簡稱AVM),指應用計量模型,藉助電腦運算,查估多數量不動產價格。其方法首先蒐集交易實例(即樣本),再以交易實例建立計量模型,最後以計量模型推估不動產價格。採行AVM,可以更精準反映市價,減少人為控制因素,並達成省時、省力、省費之要求。

• (三) 結論:

  1. 地價稅與房屋稅合併課稅,屬於稅制變革。變革後,如房地所有權人較過去稅負增加,等同加稅,必定反彈。因此,茲事體大,宜從長計議。

  2. 運用自動估價系統之困難如下:

  3. 樣本數太少:雖然現行內政部已實施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但有些地方交易不熱絡,缺乏實例資料。另外,內政部之實價登錄資料,未盡詳細,有的變數資料缺乏,致應用效果受限。

  4. 異質性太大:不動產之異質性愈大,AVM愈難應用。公寓大樓應用效果最佳,其次為透天房屋,再次為純土地,特殊產品(如百貨公司、醫院、旅館等)最難應用。

  5. 影響因子太多:影響不動產價格之因子很多,建立模型時,將選擇一些影響因子,捨棄另一些影響因子。如果捨棄者為主要影響因子,則計量模型之解釋能力將變差。另外,有的影響因子難以量化造成應用困難。

總之,推動自動估價系統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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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囤房稅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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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首先請各位同學閱讀下列新聞:柯P打房 囤6屋課4.8%房稅 擁2戶以上1.5%起跳 專家:恐轉嫁給租客【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這樣的政策,在各位學完土地稅法後,或許可以思考以下幾點稅法之概念:

  1. 自住是否應該限定1戶?房屋稅以3戶認定自住,係老爸有錢買房,除自己與老婆住一戶外,以目前常理來看,是有可能再另行購買一戶給念大學的小孩在外居住,抑或買一戶給父母居住。因此,是否要限縮自己住的那1戶是值得再討論,否則也有可能影響到其他稅,如地價稅自用住宅等之定義。

  2. 6戶以上稅率調高至4.8%此概念即所謂的囤房稅,非自住房屋越多,課越重的稅率。然而,如建議將稅率調高至4.8%,當然已經超過現行房屋稅條例所規定的住家用最高稅率3.6%,因而勢必要透過中央修法才辦得到。此外,各縣市房屋供需狀況有別,是否要一致性整體調整稅率,實際上也要評估其他縣市之影響。例如調高稅率後,只有台北市6戶上要課4.8%,其他縣市沒有的話,會否導致外溢效果,使得新北市、宜蘭出現更多囤房情形?

  3. 要打房,除稅率外,尚有稅基可調整土地稅的基本計算公式是「稅基」乘上「稅率」,因而要調高投機囤房者的稅負,除調高稅率外,當然也可調整稅基。而房屋稅的稅基為縣市稅捐機關所核計的房屋現值,其主要參考縣市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房屋標準單價、折舊、街路等級調整率)而來。

惟大家可以思考的是,倘若要調整稅基,主要會調整房屋標準單價與街路等級調整率:

  1. 如調整房屋標準單價,基本上會影響到整個縣市所有房屋,包含自住用的,因而以往都盡可能將這個單價壓低。鑑此,目前根據「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但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者,以120%加價核計房屋現值。也就是俗稱的「豪宅稅」,然而,這部分只能針對豪宅加成,無法直接對囤房數量去課重稅。

  2. 如調整街路等級調整率,基本上會影響到該街路所有房屋,但部分人可能就只有該處房屋,調整反而影響到他,卻無法達到對囤房者課重稅之目的。

因此,到底該如何處理囤房之問題,似乎還有待中央與地方政府好好思考。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房屋稅修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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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專欄談有關於前陣子新聞文化大學大群館而衍生出的房屋稅修法爭議

請先參考下列新聞:大群館爭議 房屋稅修法停看聽【原文轉自:聯合新聞網_經濟日報】大群館免繳房屋稅 財部將研議防堵措施【原文轉自:奇摩新聞_台灣新生報】

爭議一:「拆戶」免徵房屋稅;10萬元門檻過低

  1. 規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換句話說,符合「住家」及「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兩要件,就可免徵房屋稅。

  2. 爭議

  3. 可透過門牌切割(拆戶)方式降低每戶面積及其房屋評定現值,使其低於10萬元門檻,進而依法免徵房屋稅。(目前採單一門牌房屋稅計算方式,即一門牌一稅籍)。

  4. 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門檻已多年未調,有人主張應隨物價指數調整才算合理(但實際上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但書有規定:「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亦即每三年評定房屋現值時,免稅門檻亦同步檢討,例如台北市今年調為10.8萬元,惟確實調整幅度不大)。

  5. 房屋現值和市價有落差,都會區10萬元門檻或需可以檢討。

  6. 評論房屋稅設定免稅門檻是基於量能課稅,當房屋殘值、評定現值已低於一定門檻就不課稅,如果要檢討,應避免傷及無辜。

爭議二:非供自住,卻仍享免稅

  1. 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

  2. 爭議出租別人居住使用,符合現行房屋稅住家用之定義,而免稅要件中僅規定屬於住家用即可,似乎形成非自住卻享免稅的不合理情形。

3. 評論房屋稅的稅率分為住家用和非住家用兩大類,住家用類下又分出自住用和非自住用,讓自住享有較優惠的稅率1.2%,非自住則是1.5%~3.6%,自住和非自住有不同定義,應避免調整免稅要件後,卻影響原本稅制整體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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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自住用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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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台北與台中班土地法規都已經開課,有需要同學趕緊來上課囉!

今日專欄主要從不動產最新新聞來複習一些重要觀念。請各位同學先讀下面這篇新聞:新屋自用 卻被課非自住用稅率?【原文轉自:信義房屋】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而根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主要同學要瞭解一下,為何要規定為3戶以內呢?記得把以下理由記起來後,作為考試時回答的內容,分數將會比只背法條高喔!

自住房屋訂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事,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明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老師小叮嚀

在2018的新年期間,先祝各位同學考運亨通,有狗旺!

接下來我在4月底將開始上土地政策(含利用)之課程,這門考科一直是許多同學頭痛的科目,大部分同學多認為毫無邊際、漫無頭緒,而我將以架構性的方式分門別類進行講解,也會搭配許多口訣讓同學背誦,讓同學在準備考試時有一個明確的方向!

歡迎要準備考試的同學來聽,相信會對同學有不錯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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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及其坐落土地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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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所坐落之土地為農業用地,因此就農業用地與農舍之課稅規定分別說明之。

• (一) 農業用地:

  1. 田賦或地價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課徵田賦,不徵地價稅。又,田賦自民國76年停徵迄今。

  2. 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相對地,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法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3. 房地合一所得稅:符合不課徵土地徵值稅之農業用地,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4. 贈與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免徵贈與稅。反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以外之人,應課徵贈與稅。順便一提的是,配偶互相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

  5. 遺產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繼承,免徵遺產稅。

• (二) 農舍:

  1. 房屋稅:農舍持有,每年應課徵房屋稅。但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存放農機具倉庫之房屋等,免徵房屋稅。

  2. 契稅:農舍移轉,應課徵契稅。

  3. 房地合一所得稅:農舍交易,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4. 贈與稅:農舍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5. 遺產稅:農舍繼承,應課徵遺產稅。

總之,租稅優惠主要在農業用地,而非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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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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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於本月(即11月)開徵,由於今年有重新規定地價(規定地價每三年一次),故今年地價稅負擔與去年不同。據報載今年地價稅較去年平均增加三成,再加上今年房屋稅較往年加重,造成民眾稅負突然增加。因此,有改革地價稅之議,主要有二:

• 一、重新規定地價之期間,由三年縮短為二年。此舉只要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即可,簡單容易,故爭議較少。

• 二、地價稅與房屋稅合併課稅,合併後之名稱暫定為不動產稅。此舉茲事體大,現行地價稅與房屋稅分開課稅之理由如下:

  1. 土地與建物之性質不同:土地隨時間而增值,建物隨時間而折舊,故宜分開定價,分別課稅。

  2. 土地與建物之課稅目的不同:土地政策在鼓勵土地投資,打擊土地投機,故地價稅之輕重有其政策功能。學理上認為地價稅應從重,房屋稅應從輕。如果土地與建物合併課徵不動產稅,對土地課稅之政策功能將因而喪失。

  3. 土地與建物之評估方法不同:如果土地與建物分開課稅,評估土地可採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建物可採成本法,此時估價兼顧地坪與建坪。如果土地與建物合併課稅,評估房地可採比較法,此時估價只著重建坪,而忽略地坪。

  4. 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理論基礎不同:地價稅屬於收益稅性質,對素地價格課稅,不及於土地改良物,以鼓勵土地投資;相對地,土地閒置,其地價稅不因而減輕,反而應課徵空地稅或荒地稅(現未開徵),故地價稅有持有成本及固定成本之課徵效果。至於房屋稅屬於財產稅性質,興建愈高,房屋稅愈重,反而不利於土地利用。

綜上,土地法第145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道理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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