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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拆除補償

建物拆除之補償標準

內文

• (一) 合法建物拆除之補償: 建物現值=重建價格–建物折舊 合法建物拆除之補償有二項標準:

  1. 以重建價格補償:建物拆除補償係以重建價格為補償標準。換言之,雖建物為中古屋,仍以重建之新成屋價格予以補償,不扣除建物折舊。其原因是如以建物現值(即重建價格扣除建物折舊之殘餘價格)補償,將使原建物所有權人無法以其補償金額再去興建同一區位、同一品質及同一面積之建物。如土地徵收對於建物,採重建價格補償即是(徵§31 I)。

  2. 以建物現值補償:建物拆除補償標準係以重建價格扣除建物折舊,以其殘餘價格為補償標準。例如: (1)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而拆除建物(都更§57 V)。 (2)市地重劃而拆除建物(平§62-1 II)。 (3)照價收買土地而一併收買建物(平§34)。 上開三種情形,原建物所有權人無須以其補償金額再去興建建物,故以建物現值補償。

綜上,合法建物拆除以建物現值補償為原則,以重建價格補償為例外。 (二)違章建築拆除之補償:

  1. 原則:不予補償。如土地徵收對於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徵§5 I③、III)。

  2. 例外:專案處理。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對於舊違章建築,可採分配房地處理(都更§62)。

【註】

  1. 平:平均地權條例。

  2. 徵:土地徵收條例。

  3. 都更: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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