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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

限建之意涵

內文

下列三項有關限建之意涵不同:

• (一) 空地限建: 所請限建,指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而言。亦即,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而言。前揭期限,在直轄市或省轄市為二年,在縣轄市或鄉鎮為三年(平施§41)。

• (二)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之限建與禁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2. 無限建、禁建情事。(平施§40Ⅰ)。 上開所稱無限建、禁建情事,指無限制建築、無禁止建築之情事。

• (三)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之依法限制建築及依法不能建築:

  1. 依法限制建築:指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如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規定,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得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爲期。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禁止或限制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2. 依法不能建築:指依法令規定無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如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建築法第47條規定,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參見: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

【註】 平施: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平均地權之實施現況

內文

我國土地政策依循孫中山先生平均地權思想。然,現行實施現況與其思想有何差異? 茲以平均地權之四大辦法說明:

• (一) 規定地價:

  1. 平均地權思想: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倘報得太高,以照價徵稅予以制衡;倘報得太低,以照價收買予以制衡。 現行實施現況:採兩價(即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並存制。公告地價之用途在課徵地價稅;由政府查估公告地價,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之用途在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政府查估公告土地現值,再由土地所有權人在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下申報移轉現值。

  2. 平均地權思想:規定地價永以定(即地價永以為定)。規定地價部分,屬於私有財產,予以照價徵稅;規定地價以後之漲價部分,屬於公有財產,予以漲價歸公。 現行實施現況: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即地價不永以為定)。地方公共建設,造成地價上漲,透過重新規定地價,提高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負擔,以達成稅的資本化符合公共設施效益資本化。

• (二) 照價徵稅:

  1. 平均地權思想:照價徵稅採重稅,以促進土地利用。 現行實施現況:照價徵稅以地價稅行之。地價稅採累進稅,以平均社會財富及抑制壟斷兼併。惟因公告地價偏低,導致申報地價(即稅基)偏低,呈現輕稅現象。

  2. 平均地權思想:土地改良物採輕稅,甚至免稅,以促進資本累積。 現行實施現況:房屋稅除自住房屋予以優惠外,採重稅,以打擊囤房、炒房。

• (三) 照價收買:

  1. 平均地權思想:照價收買為土地所有權人低報地價之制衡手段。另,照價收買為政府開發建設取得土地之方法。 現行實施現況:採土地徵收與照價收買並行。土地徵收為公共建設取得土地之手段,照價收買為制裁土地所有權人未善盡利用土地之手段。簡言之,土地徵收為積極性措施,照價收買為制裁性措施。

  2. 平均地權思想:照價收買依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收買。 現行實施現況:照價收買依申報地價、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公告土地現值收買,視情形而定。另,土地徵收按市價徵收。

• (四) 漲價歸公:

  1. 平均地權思想:漲價完全歸公,採實價計徵,稅率百分之百。 現行實施現況:漲價歸公以土地增值稅行之。漲價部分歸公,採申報移轉現值計徵,稅率20%、30%及40%之累進稅。

  2. 平均地權思想:漲價歸公單一措施,僅對土地課徵資本利得稅,未對房屋課徵資本利得稅。 現行實施現況:採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所得稅並行。土地增值稅於移轉登記前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於移轉登記後課徵。現制,對土地課徵資本利得稅,亦對房屋課徵資本利得稅。

綜上,孫中山先生平均地權思想,推展上仍有一些窒礙難行之處。因此須予以修正,並視情況隨時變通。總之,土地政策須與時俱進,切勿執著於一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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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意義與方法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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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就是透過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與漲價歸公四大方法之施行,進而達成地權分散、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然而,雖然政府透過相關法令限制私有地權,避免壟斷及分享地利,但其主要核心精神為賦予有土地使用需求且有使用能力者,皆有使用機會,符合市場機制下自由競爭之環境。

至於平均地權的四大方法,目前執行上有下列問題:

• (一) 規定地價

政府參考區段地價所訂定的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係採大量估價方法,其客觀性、精確性仍有待精進。

• (二) 照價徵稅

農地以課徵田賦為原則,且自76停起停徵。惟許多農地並未農用,甚至閒置或違規使用,在其未被稽查改課地價稅前,有違背照價徵稅以盡其地用之問題。

• (三) 照價收買

目前實務上並未落實執行,缺乏嚇阻效果。

• (四) 漲價歸公

  1. 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計徵土地增值稅,而公告土地現值為市價的7至9成左右,仍有部分漲價歸私。

  2.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為20%、30%及40%,顯示土地增值大部分歸私。

3. 同一年內多次移轉土地,因公告現值未調整而無漲價得以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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