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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

重複課稅之處理

內文

公共工程建設造成地價增漲,地價增漲造成所得提高。因此,工程受益費、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所得稅三者之課稅基礎密切相關。

工程受益費於工程開工後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徵收,房地合一所得稅於辦竣房地移轉登記後徵收。換言之,先課徵工程受益費,再課徵土地增值稅,最後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現行採取下列處理方法,以避免重複課稅:

• (一) 工程受益費於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亦即: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值得探討的是,工程受益費相當於準土地增值稅,卻在土地增值稅之稅基減除。換言之,工程受益費宜改為在土地增值稅之稅額減除才是。

• (二) 土地漲價總數額於房地交易所得減除。詳言之:

  1. 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於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2. 超過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所計算之土地增值稅於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總之,土地增值稅之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於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即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高報移轉現值,以適用較低土地增值稅率,逃避適用較高所得稅率。因此,就超過公告土地現值之申報移轉現值部分,不採土地增值稅之稅基,而採土地增值稅之稅額,於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減除。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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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與土地增值稅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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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亦稱準土地增值稅。由此可知,兩者性質近似。又,為避免重複課稅,課徵土地增值稅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將已繳工程受益費扣除。工程受益費(以新築或拓寛道路工程為例)與土地增值稅之不同如下:

• (一) 歸屬不同:工程受益費屬於規費,土地增值稅屬於租稅。

• (二) 原因不同:工程受益費係因推行工程建設,就直接受益之土地及改良物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係因人口增加、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公共建設等,就土地所產生之自然增值課徵之。

• (三) 理論不同:工程受益費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精神。土地增值稅係基於「漲價歸公(即不勞利得歸公)」之精神。

• (四) 徵收標的不同: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的為土地及定著於該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標的僅限於土地,不包括建築改良物。

• (五) 徵收範圍不同:工程受益費之徵收範圍僅限於實施工程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土地增值稅之徵收範圍為一切所有土地。

• (六) 課徵基礎不同:工程受益費之課徵基礎為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基礎為土地漲價總數額。

• (七) 費率稅率不同: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數額不得超過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80%(最低為0%)。土地增值稅之稅率結構為20%、30%、40%之累進稅。

• (八) 課徵時機不同:工程受益費之課徵時機為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時機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徵收。

• (九) 收入用途不同:工程受益費用於實際工程所需費用(包括工程興建費、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工程管理費、借款之利息負擔)(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3)。土地增值稅用於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平均地權條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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