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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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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經紀人考試再2個月左右就要到來,今日專欄為各位要考經紀人的同學,整理一下有關以下四個容易搞混且需要準備的「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總複習會教各位口訣~

• 一、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2.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3. 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4.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5.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6.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7. 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8. 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 二、成屋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2.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3. 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4.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5. 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6. 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7. 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 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2. 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3. 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4. 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5. 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6. 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7.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 四、住宅租賃契約不得約定事項(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1.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2.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3.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4.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及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5.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6. 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7. 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8. 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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