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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

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專區之方式

內文

政府規劃2025年太陽能光電設置目標20GW,其中屋頂型目標3GW,需要屋頂面積3,000公頃;地面型目標為17GW,需要規劃光電設備及併連線路土地約2.5萬公頃。另,107年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其「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亦提及將太陽能光電等再生能源設施納入空間發展策略之一,並規定需以地面型專區方式推動。請問依現行之規定,太陽能光電是否可能以地面型之「專區」方式劃設?(112地特三等題目)

根據現行土地使用管制,可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說明:

  1. 都市土地

• (1)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或其他自治規定,以及各都市計畫所訂定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進行允許使用

• (2) 保護區及農業區則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申請。

  1. 非都市土地

• (1) 小面積(2公頃以下)

• A. 容許使用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及附件一規範,以容許使用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包含: (A)再生能源設施: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及交通、水利用地(以上不限點狀使用),或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鹽業、礦業、窯業及遊憩用地面積660平方公尺以下之點狀設置。前者得以地面型專區方式劃設。 (B)綠能設施(結合農業經營或與農業設施結合):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等用地可容許作為綠能設施使用(不限點狀使用)。並須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申請。

• B. 變更編定 不符合上述情形,則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2) 大面積(2公頃以上)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太陽光電設施專編,進行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以設置大面積的地面型光電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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