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評議委員會與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之比較
內文
• (一) 地價評議委員會:平均地權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並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平§4)。
• (二)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房§9)。
• (三) 地價評議委員會與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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