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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信託之地價稅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剛好有幾位同學都問到103年經紀人其中一題有關信託土地之地價稅課徵方式,今日專欄統一說明:

首先,103年經紀人土法土稅第12題:某甲擁有A、B兩筆住宅區土地,A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5,000元/m2,面積100m2,B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2,000元/m2,面積200m2,某甲將B地信託與某乙,某乙名下無任何土地,某甲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信託10年,目前尚有3年信託期滿,若A、B兩筆土地均在同一縣市,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若某甲當年度未申請A、B兩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則某甲當年度應繳地價稅為:(A)5,000元 (B)9,000元 (C)4,000元 (D)3,000元

[圖片1]

• 一、信託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第3條之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甲(委託人)將B地信託給乙(受託人),乙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二、稅基=申報地價總額之計算方式

土地稅法第3條之1: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立法意旨:避免納稅義務人為逃避適用累進稅率,故意將土地信託出去。因此,如果屬於自益信託,土地最終歸屬委託人自己,即視為該土地之實質所有權人還是委託人自己,該信託出去的土地就要跟委託人土地併計,該累進就累進,算完委託人應徵稅額後,再透過土地申報地價之比分算給受託人繳。然而,如果該信託屬於他益信託,此時實質所有權人為受益人,且委託人沒有變更權利,即受益人是明確的,故就要跟受益人所有土地合併計算申報地價總額。

• 三、應徵稅額

信託土地分成兩種情形:

• (一) 自益信託

本題因某甲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故屬自益信託,此時甲為實質所有權人,故該信託土地仍要與甲所有土地合併計算申報地價總額:

• A. 地=0.5萬/m2×100m2=50萬元

• B. 地=0.2萬/m2×200m2=40萬元

甲應徵稅額=A+B地=90萬元,因未超過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故以基本稅率10‰計算=90萬元×10‰=9,000元

甲為A地納稅義務人,其應繳稅額=9,000元×50/90=5,000元

乙為B地納稅義務人,其應繳稅額=9,000元×40/90=4,000元

因此,本題答案為(A)。

• (二) 他益信託

假設本案例為他益信託,受益人為丙,且甲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丙之權利,此時,B地就要跟丙之所有財產合計。茲舉例如下圖所示:

[圖片2]

• A. 地=0.5萬/m2×100m2=50萬元

• B. 地=0.2萬/m2×200m2=40萬元

• C. 地=0.3萬/m2×300m2=90萬元

甲為A地納稅義務人,因未超過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故以基本稅率10‰計算=50萬元×10‰=5,000元

丙應徵稅額=B+C地=130萬元,因超過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100萬元,未達五倍,故以稅率15‰計算=100萬元×10‰+30萬元×15‰=14,500元(速算=130萬元×15‰-100萬元×0.005)

乙為B地納稅義務人,其應繳稅額=14,500元×40/130=4,462元

丙為C地納稅義務人,其應繳稅額=14,500元×90/130=10,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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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1

圖片2

自動穩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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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景氣時,人民之所得提高,所得稅增加,抑制經濟過度繁榮,避免通貨膨脹惡化。相反地,經濟不景氣時,人民之所得降低,所得稅減少,移轉性支付(如失業救濟金等)增加,抑制經濟過度蕭條,避免失業擴大。由此可知,所得稅對經濟活動具有自動穩定機制。現在,以自動穩定機制來探討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為持有稅,土地增值稅為移轉稅。

地價稅之稅基源自公告地價。公告地價每三年規定一次,且規定地價所蒐集之實例為過去一年內買賣實例。當房地產景氣時,公告地價僅微幅調整,百姓之地價稅負擔增加有限。當房地產不景氣時,公告地價始大幅調整,百姓之地價稅負擔大幅加重。因此,造成人民反彈,也造成稅負不公平負擔。

土地增值稅之稅基源自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每年規定一次,且土地現值查估所蒐集之實例為過去一年內買賣實例。當房地產景氣時,為避免調高公告土地現值帶動土地市價上漲,公告土地現值調幅有限。當房地產不景氣時,調高公告土地現值不致於帶動土地市價上漲,此時始大幅調高公告土地現值。因此,造成土地增值稅之政策效果(如打擊投機)無法發揮,也造成享受增值者未負擔土地增值稅,而由接手之未享受增值者負擔,稅負不公平負擔。

綜上,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之調整存在時間落後,造成人民觀感不佳;更嚴重的是由於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深受人為干擾(如上級政策指示、地價評議委員會之審議等),造成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不具有自動穩定機制,反而有反穩定現象。

好課報報

參加106年地政高考、不動產估價師考試的同學請勿錯過了!我的第一堂課於105年12月18日(星期日)早上9:30開課,一連貫密集的正規課程,接著總複習加強課程,直到明年的考前為止。只有實實在在的耕耘,才會有豐碩的上榜成績。讓我們一起加油吧!

另外,提醒同學105年12月14日(星期三)18:30舉辦「不動產時事專題研討」,主題:「評析最近二年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31號、第732號及第739號」,歡迎同學踴躍參加。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地價稅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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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於本月(即11月)開徵,由於今年有重新規定地價(規定地價每三年一次),故今年地價稅負擔與去年不同。據報載今年地價稅較去年平均增加三成,再加上今年房屋稅較往年加重,造成民眾稅負突然增加。因此,有改革地價稅之議,主要有二:

• 一、重新規定地價之期間,由三年縮短為二年。此舉只要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即可,簡單容易,故爭議較少。

• 二、地價稅與房屋稅合併課稅,合併後之名稱暫定為不動產稅。此舉茲事體大,現行地價稅與房屋稅分開課稅之理由如下:

  1. 土地與建物之性質不同:土地隨時間而增值,建物隨時間而折舊,故宜分開定價,分別課稅。

  2. 土地與建物之課稅目的不同:土地政策在鼓勵土地投資,打擊土地投機,故地價稅之輕重有其政策功能。學理上認為地價稅應從重,房屋稅應從輕。如果土地與建物合併課徵不動產稅,對土地課稅之政策功能將因而喪失。

  3. 土地與建物之評估方法不同:如果土地與建物分開課稅,評估土地可採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建物可採成本法,此時估價兼顧地坪與建坪。如果土地與建物合併課稅,評估房地可採比較法,此時估價只著重建坪,而忽略地坪。

  4. 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理論基礎不同:地價稅屬於收益稅性質,對素地價格課稅,不及於土地改良物,以鼓勵土地投資;相對地,土地閒置,其地價稅不因而減輕,反而應課徵空地稅或荒地稅(現未開徵),故地價稅有持有成本及固定成本之課徵效果。至於房屋稅屬於財產稅性質,興建愈高,房屋稅愈重,反而不利於土地利用。

綜上,土地法第145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道理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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