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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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應備文件
土地總登記後,占有人依民法第772條規定之相關規定,主張時效完成,經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其應備文件如下:
•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依公定格式填寫。
• (二) 登記清冊申請書之附件,填寫占有土地之標示資料。
• (三)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土登§1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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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意思之證明文件 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如: (1)當事人間已有設定地上權之約定,本於該約定先將土地交付占有而未完成登記 (2)已為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而未完成登記 (3)已為設定登記但該設定行為具有無效情形 (4)占有人於占有他人土地之始,即將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並取得第三人之證明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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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擇一) (1)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及申請登記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權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應有行為能力。(時地§6 I) (2)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如: A.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以戶籍證明文件為占有事實證明申請登記者,如戶籍有他遷記載時,占有人應另提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書或公證書等文件。(時地§5) B.門牌編釘證明。 C.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D.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 (四) 占有人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土登§34)
• (五)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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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範圍位置圖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土登§108、時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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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鄰之印鑑證明(土登§41) 該證明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6款及第10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時地§6 III)
3. 委託書(土§37-1、土登§37) 代理申請者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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