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竣登記再轉手買賣之處罰及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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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其處罰及稅負如下:
• (一) 處罰: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轉手出售給第三人,分別由地政機關與稅捐機關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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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地政機關處罰其未辦理登記,以貫徹強制登記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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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稅捐機關處罰其逃漏土地增值稅,以貫徹人民納稅之義務。
• (二) 稅負:土地買賣未辦竣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轉手出售給第三人。承買人所出售的是「權利」(即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承買人所獲取利益為出售「權利」之所得,並非出售「土地」之所得。因此,不徵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但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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