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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之處罰

內文

榮耀君於109年1月1日,向文昌君購買A地號土地,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旋即於同年3月3日再行出售給俊明君,土地移轉現值合計200萬,並由俊明君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榮耀君左手買、右手賣賺了一筆,試問違反何項法規?

• 一、法源依據

分別主要有兩項條文提及:

• (一) 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 (二)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此外,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此案例亦有投機問題,也有受此處罰之風險。

• 二、適用場合

  1. 所稱「買賣」,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而言。

  2. 所稱「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指土地權利尚未經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條登記完畢而言。

  3. 所稱「再行出售」,指承買人就所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再行出售他人成立「債權契約」而言。

• 三、處罰對象

處以罰款之對象,指買賣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之權利人(承買人),亦即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之義務人(出賣人)而言。

原則上會由國稅局函送買賣合約書、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資金流程說明書等事證,認定榮耀君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

• 四、罰緩計算

• (一) 土地稅法目前主要依據土地稅法予以處罰,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即200萬*2%=4萬。處以罰鍰逾期不繳納時,應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 惟注意,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 (二) 平均地權條例至於平均地權條例罰緩之計徵如下:

  1. 自當事人訂立買賣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再行出售者,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逾二個月者,每逾一個月加處一倍,以至二十倍為限。

  2. 前款登記費之計算,以當事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該土地之當期申報地價為準。

參考資料:

  1.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3.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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