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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租稅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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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意涵:

  1. 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原則,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如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即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理由書)。

  2.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租稅法律關係中,立法者為了實現憲法所賦予之任務,而就各種稅捐之稽徵及減輕或免除分別訂定不同之規範,其分類及差別待遇,涉及國家財稅政策之整體規劃,適合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其規定如有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理由)。

• (二) 舉例:

  1.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文:「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筆者註:現行增訂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以為因應)

  2.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主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其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可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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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不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所定「農業用地」之範圍。惟如供農路使用之土地仍為農業用地之範圍。準此,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為農業用地,端視其是否供農路使用。

• (一) 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確供農路使用,則此等土地屬於農業用地之範圍。此等土地移轉於自然人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

• (二) 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如為公路法之公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道路),非供農路使用,則此等土地非屬農業用地之範圍。此等土地移轉於自然人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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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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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提醒一下有關「配偶相互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幾個觀念釐清。

• (一) 法條規定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二) 重要觀念釐清

  1. 具選擇性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非當然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是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1. 不課徵係租稅遞延

不課徵與免徵不同,屬「租稅遞延」之概念,亦即本次暫不課徵,留待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再予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1. 可能影響累進效果

雖然此次配偶間移轉得暫不課徵,惟也要注意將租稅時機往後遞延,多年後再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反而可能會適用比原先選擇「課徵」時的稅率還高,因為公告土地現值一般多逐年調高。因此,本次選擇不課徵未必有利。

參考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2018.7.31,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稅土地增值稅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信託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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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剛好有幾位同學都問到103年經紀人其中一題有關信託土地之地價稅課徵方式,今日專欄統一說明:

首先,103年經紀人土法土稅第12題:某甲擁有A、B兩筆住宅區土地,A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5,000元/m2,面積100m2,B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2,000元/m2,面積200m2,某甲將B地信託與某乙,某乙名下無任何土地,某甲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信託10年,目前尚有3年信託期滿,若A、B兩筆土地均在同一縣市,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若某甲當年度未申請A、B兩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則某甲當年度應繳地價稅為:(A)5,000元 (B)9,000元 (C)4,000元 (D)3,000元

[圖片1]

• 一、信託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第3條之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甲(委託人)將B地信託給乙(受託人),乙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二、稅基=申報地價總額之計算方式

土地稅法第3條之1: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立法意旨:避免納稅義務人為逃避適用累進稅率,故意將土地信託出去。因此,如果屬於自益信託,土地最終歸屬委託人自己,即視為該土地之實質所有權人還是委託人自己,該信託出去的土地就要跟委託人土地併計,該累進就累進,算完委託人應徵稅額後,再透過土地申報地價之比分算給受託人繳。然而,如果該信託屬於他益信託,此時實質所有權人為受益人,且委託人沒有變更權利,即受益人是明確的,故就要跟受益人所有土地合併計算申報地價總額。

• 三、應徵稅額

信託土地分成兩種情形:

• (一) 自益信託

本題因某甲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故屬自益信託,此時甲為實質所有權人,故該信託土地仍要與甲所有土地合併計算申報地價總額:

• A. 地=0.5萬/m2×100m2=50萬元

• B. 地=0.2萬/m2×200m2=40萬元

甲應徵稅額=A+B地=90萬元,因未超過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故以基本稅率10‰計算=90萬元×10‰=9,000元

甲為A地納稅義務人,其應繳稅額=9,000元×50/90=5,000元

乙為B地納稅義務人,其應繳稅額=9,000元×40/90=4,000元

因此,本題答案為(A)。

• (二) 他益信託

假設本案例為他益信託,受益人為丙,且甲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丙之權利,此時,B地就要跟丙之所有財產合計。茲舉例如下圖所示:

[圖片2]

• A. 地=0.5萬/m2×100m2=50萬元

• B. 地=0.2萬/m2×200m2=40萬元

• C. 地=0.3萬/m2×300m2=90萬元

甲為A地納稅義務人,因未超過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故以基本稅率10‰計算=50萬元×10‰=5,000元

丙應徵稅額=B+C地=130萬元,因超過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100萬元,未達五倍,故以稅率15‰計算=100萬元×10‰+30萬元×15‰=14,500元(速算=130萬元×15‰-100萬元×0.005)

乙為B地納稅義務人,其應繳稅額=14,500元×40/130=4,462元

丙為C地納稅義務人,其應繳稅額=14,500元×90/130=10,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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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1

圖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