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土地合併、建物分割、建物合併之總整理
內文
• T. ABLE_PLACEHOLDER_1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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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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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土地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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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測: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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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稅施:土地稅施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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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契稅條例。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 T. ABLE_PLACEHOLDER_1
【註】
民:民法。
登:土地登記規則。
地測: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稅施:土地稅施行規則。
契:契稅條例。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土地合併登記之應備文件:
案例:甲所有之A地與乙所有之B地相鄰,A地部分甲與丙設定有抵押權、與丁設定有典權。今甲乙兩人欲進行土地合併以共同興建大樓,試問辦理土地合併登記應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書(兩種方式): I.先複丈完再辦登記 土地複丈申請書→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土地登記申請書。 II.複丈與登記一併辦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甲與乙之土地合併協議書。 土登§88 I: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甲、乙之土地所有權狀。
甲、乙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土地合併之限制,茲說明如下:
• (一) 位置與使用之限制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地測§224I)。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地測§225-1)。
• (二) 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之限制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土施§19-1)。其立法理由係為免權利狀態混淆,並利地籍管理。因此,3筆土地中有2筆設定有地上權及抵押權,另1筆則僅設定有抵押權,依上開規定意旨應不得辦理合併。
• (三) 申請之限制
所有權人不同、設定有抵押權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抵押權人之協議書 (地測§224) (登§88)。又設定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之多筆土地合併,免經抵押權人同意(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06280號函)。因此,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倘未涉抵押權權利範圍變更,既未影響抵押權人之權益,得免經抵押權人同意及附具協議書(內政部9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5121號函)。
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地測§224)
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登§88)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