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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請求權

回復原狀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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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態樣有下列二種:

• (一) 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準此,物上請求權有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及防止妨害請求權三種。其中,拆屋還地之返還請求權,即回復請求權或回復原狀請求權。

• (二) 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準此,浮覆地之復權請求權,即回復請求權或回復原狀請求權。

• (三) 兩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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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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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新年快到了,先祝各位同學新年快樂!準備考試的同學好好過個年,放鬆一下,年後再繼續衝刺!接下來將有一系列的總複習課程喔!

今日專欄主要幫各位同學整理有關消滅時效之比較題型

土地浮覆之所有權回復請求權 v.s. 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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