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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典權不回贖是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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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原始取得(又稱固有取得、最初取得)

指非基於他人既有權利之讓與,而是創設取得所有權(權利的絕對發生),且不繼受前手權利瑕疵。

• (二)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轉手取得)

指依據他人既有權利之讓與而取得所有權(權利的相對發生),而繼受前手權利瑕疵。

典權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該取得所有權係上述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

學說上有所爭議:

• (一) 認為屬原始取得者,理由:

  1. 依法律規定而取得所有權

  2. 典權變為所有權,本質已有所不同

• (二) 認為屬繼受取得者,理由:

  1. 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是來自典權之設定

  2. 依法律規定而取得物權之情形未必屬於原始取得。例如: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1148)

3. 原典物上既有之其他權利人,原則上不因典權人取得所有權而受影響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照價收買究竟屬於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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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又稱固有取得、最初取得,指非基於他人既有權利之讓與,而是創設取得所有權(權利的絕對發生),且不繼受前手權利瑕疵,亦即土地上所有負擔因原始取得而歸於消滅。如土地因河道變遷自然增加、土地徵收等。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轉手取得,指依據他人既有權利之讓與而取得所有權(權利的相對發生),而繼受前手權利瑕疵,亦即承受他人土地之原有負擔。如買賣、繼承、市地重劃分配取得等。

惟照價收買究竟屬於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呢?此部分學說上有些爭議:

• (一) 照價收買屬於原始取得類似土地徵收,依法規定由政府強制取得所有權,應屬原始取得。

• (二) 照價收買屬於繼受取得

  1. 目的:土地徵收為需用土地人創設新權利,使其取得供特定公益事業使用土地,而照價收買側重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剝奪,故兩者不同。

2. 保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4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需一併收買。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故可解釋為權利繼續存續,而屬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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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價收買屬繼受取得或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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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談談照價收買屬繼受取得或原始取得?

首先,照價收買為平均地權四大綱領之一,係政府基於土地政策考量,按私人所報地價,強制收買私人土地之行政行為。至於照價收買屬地權取得分類中的「原始取得」抑或「繼受取得」?

有兩說,有的學者認為是原始取得(如李鴻毅老師),但比較有明確理由的是繼受取得(如陳立夫老師),其理由如下:

  1. 土地徵收為需用土地人創設新權利,使其取得供特定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故屬原始取得;相對而言,照價收買側重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剝奪,故兩者不同。照價收買不需與土地徵收一樣為原始取得。

2.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4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需一併收買。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故可解釋為權利繼續存續,而屬繼受取得。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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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本日專欄針對有關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之觀念予以釐清。

首先,土地所有權之取得,按照取得性質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前者不繼受前手權利瑕疵,亦即土地上所有負擔因原始取得而歸於消滅;後者繼受前手權利瑕疵,亦即承受他人土地之原有負擔。

至於常有同學直接將市地重劃歸類為繼受取得,可能需要再將情形再予細分,方才精準。其實,市地重劃包含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1. 市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繼受取得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平§62)。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平施§91)。其意涵係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後所分配之土地,其權利義務乃延續重劃前之土地,亦即重劃前權利負擔仍存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上,故屬於繼受取得。

2. 市地重劃後政府取得抵費地=原始取得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政府於重劃後取得,應屬原始取得。某地主雖原為其所有權人,亦喪失其所有權,系爭地上物之占有系爭土地,即成無權占有。(參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6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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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屬於繼受取得或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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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天專欄來談談市地重劃後分配土地,究竟屬於繼受取得還是原始取得呢?

這個問題精準一點的話,要注意可能兩者都有:

• (一) 繼受取得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平§62)。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平施§91)。其意涵係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後所分配之土地,其權利義務乃延續重劃前之土地,亦即重劃前權利負擔仍存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上,故屬於繼受取得。

• (二) 原始取得市地重劃政府取得之抵費地,屬於原始取得。參考「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642號民事判決」系爭土地既為市地重劃之抵費地,花蓮縣政府於重劃後取得,應屬原始取得。上訴人雖原為其所有權人,亦喪失其所有權,系爭地上物之占有系爭土地,即成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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