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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

質權人代位申請登記之應備文件

內文

民906-1規定:

  1.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2.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其概念為權利質權轉換為抵押權設定登記。因此,根據上述民法規定,土地登記規則配合於第117條之2規定相關申請應注意事項:

  1. 質權人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時,應提出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及質權契約書,會同債務人申請之。

  2. 前項登記申請時,質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同時對出質人取得之該土地權利一併申請抵押權登記。

  3. 前二項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出質人。

茲整理應備文件如下

•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

  1. 依公定格式填寫。

  2. 登記原因(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登記、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1)案件一: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視出質人與其債務人之契約為何,如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或贈與或地上權設定等)。(2)案件二:抵押權登記法定。

  3. 另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土登§117-2 II)。

• (二)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1. 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契約書:依公定格式填寫。

  2. 質權契約書 (土登§117-2 I)

• (三) 質權人、債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1.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法人(1) 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土登§42 II) (2)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申請人為公司法人以外之法人(如公法人;財團法人;非公司之社團法人;工會、農會等明定為法人之人民團體;經辦理法人登記之政黨)者。(土登§42 I)

• (四) 債務人之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五) 其他文件

  1. 委託書 (土§37-1、土登§37)

  2. 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3. 契稅繳(免)稅證明

4. 債務人印鑑證明 (土登§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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