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之所有權模擬試題(二)
內文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每人持分相等,三人共同訂立分管協議。甲就其分管部分出租於丁,丁並興建房屋居住。試問:(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將該宗土地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二)若丁出售房屋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解答】
• (一) 甲、丁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甲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購買權,丁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購買權。惟前者為債權效力,後者為物權效力。故丁之優先購買權行使優先於甲。
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且建物僅坐落於甲之分管部分,故僅甲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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