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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非都市用地作農用、道路之土地增值稅

內文

假設有A、B兩地,A地為非都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B地則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如A、B上皆各1/2耕作使用、另1/2開闢為道路(農用或公路),試問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 一、法令依據

(一)土地稅法第39-2條:「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二、適用情形

(一)A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1. 耕作使用:得申請不課徵。

  2. 農路(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得申請不課徵。

  3. 公路:應課徵。

(二)B地(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1. 耕作使用;應課徵。

  2. 農路(1)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免徵。(2)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得申請不課徵。

3. 公路: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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