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0日 於 Real Estate, 優先購買權, 物權效力, 債權效力, 公共利益 需要 1 分鐘閱讀時間 優先購買權之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 內文 立法者賦予優先購買權物權效力或債權效力之考量,在於若優先購買權對增進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較大者,賦予物權效力;若優先購買權對增進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較小者,賦予債權效力。前者法條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後者則無此項規定。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