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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補償

土地徵收補償方式

內文

土地徵收之補償方式有下列三種:

• (一) 現金補償:土地徵收以現金補償為主,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1. 相當補償原則:補償額須與損失額相當,以保障被徵收人之財產權。

  2. 迅速補償原則:補償應儘速發給,不得遷延時日。

• (二) 抵價地補償:區段徵收時,除以現金補償外,亦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此種土地稱為抵價地)。須注意者,抵價地補償僅限於區段徵收,一般徵收無抵價地補償。

• (三) 債券補償: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券(平§5Ⅰ)。依法徵收之土地,得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補償地價(平施§10)。須注意者,債券補償須與現金補償搭發,不得全部發給債券;且限於區段徵收,一般徵收無債券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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