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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產權

停車位之產權登記《二》

內文

• (三) 停車位產權採分別共有(即持份共有)方式持有,故須另訂分管契約加以特定,糾紛常起。內政部乃於民國85年9月7日以台內地字第8580947號函規定,停車位得於建物登記簿編號登記,停車位產權始走向特定化。

• (四) 有獨立權狀之車位採分別共有(即持份共有)方式持有,因此出售停車位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造成出售車位之困擾。內政部乃於95年1月17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25號函規定,地下室停車位連同所屬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時,如該停車位均登記有建物持分、獨立權狀及特定位置可依編號單獨進出,權利人並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者,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 (五) 一般而言,有獨立權狀之車位有土地持分。然無獨立權狀之車位,早期有的有土地持分,有的無土地持分。晚近,無獨立權狀之車位大都有土地持分,且一個車位固定為一萬分之一、一萬分之二或二萬分之一等。

• (六) 停車位分為有獨立權狀車位與無獨立權狀車位二種。前者可以外賣,後者不可以外賣。增設車位及獎勵車位如符合規定條件,可以登記為有獨立權狀車位;法定車位不可以登記為有獨立權狀車位。然部分投機建商為使大樓過剩的停車位可以外賣,規劃有獨立建號之一小間建物(如儲藏室、管理室等),將眾多車位掛在此一建物上,而成為有獨立權狀車位,而得以外賣。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停車位之產權登記《一》

內文

停車位分為法定車位、增設車位及獎勵車位三種。所稱法定車位,指依建築相關法規規定,建築物依用途、樓地板面積等指標計算,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增設車位,指建築物除法定車位以外,所增加設置之停車位。獎勵車位,指政府為解決停車位不足,以增加容積率鼓勵建物增設停車位。

法定車位及增設車位,免計入容積率。獎勵車位,除免計入容積率外,另給予增加容積率之鼓勵。

現行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如下:

• (一) 法定車位不得以主建物登載,而應於共有部分登載。因此,無法單獨取得所有權狀(即無獨立權狀之車位),故不可以賣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即不可外賣)。

• (二) 增設車位或獎勵車位,如與法定車位明顯區隔(不同樓層或同一樓層經隔間),且經戶政機關編列有所在地址證明,並由全體起造人協議認定非屬共同使用性質,得單獨編列建號,以主建物記載,取得所有權狀(即有獨立權狀之車位),就可以賣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即可以外賣)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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