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三法即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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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實價登錄三法:
指規範登記權利人(即買方)申報義務之「平均地權條例」,規範地政士申報義務之「地政士法」,規範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義務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二) 現行實價登錄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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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之目的就是讓房價交易透明化,避免炒房,然目前最大問題在揭露不實,以低報高,其用意有三:(1)提高申報價格,以增加銀行貸款額度。 (2)哄抬價格,以低報高,以利建設公司餘屋銷售。 (3)適用所得稅舊制的賣方將房屋賣給適用所得稅新制的買方,提高申報價格,可以節省日後之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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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自行申報,縱使被查到也不處罰,改正再真實申報即可。況且再申報不實被處罰,也只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不痛不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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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準此,業界故意簽訂委託代銷期間長達二年至三年,則揭露出來的價格已是二、三年前的交易價格,揭露效率太慢。
• (三) 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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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義務應回歸落在買賣雙方當事人,而非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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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應於移轉登記時併同辦理,預售屋則於買賣契約簽訂後三十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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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應檢附私契,如有不實申報,課以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
4. 政府建立稽核制度,再搭配刑事罰則及違規罰鍰,以達成遏止不實申報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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