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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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地政士考試即將到來,今天專欄為各位整理有關信託當中,最重要的核心標的物,即「信託財產」的三大特性之一:「獨立性」,要特別注意哦!
信託財產獨立性,信託法相關條文規定如下:
• (一)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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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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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信§8II)。
• (二) 不屬於受託人遺產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信§10)。
• (三) 不屬於破產財團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信§11)。
• (四) 原則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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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1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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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信§12II)。
• (五) 不得相互抵銷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信§13)。
• (六) 不因混同而消滅
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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