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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獨立性

信託財產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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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地政士考試即將到來,今天專欄為各位整理有關信託當中,最重要的核心標的物,即「信託財產」的三大特性之一:「獨立性」,要特別注意哦!

信託財產獨立性,信託法相關條文規定如下:

• (一)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分離

  1.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8I)。

  2.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信§8II)。

• (二) 不屬於受託人遺產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信§10)。

• (三) 不屬於破產財團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信§11)。

• (四) 原則不得強制執行

  1.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12I)。

  2.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信§12II)。

• (五) 不得相互抵銷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信§13)。

• (六) 不因混同而消滅

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信§14)。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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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之前已常強調現今考試趨勢為案例式,可參去年地政士考試。因而,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說明「信託財產獨立性」中有關「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遺產」之概念:

案例:

甲將名下A不動產信託給乙,請乙幫忙管理該不動產,並約定將每個月租金交付給其兒子丙。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乙認真負責管理該不動產5年後不幸死亡,其繼承人丁認真負責的繼續幫忙甲管理不動產,試問甲是否得以請求丁返還該不動產?

說明:

首先,根據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其概念為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並非其自有財產,故於受託人死亡時,不能將之列入其遺產,使成繼承之標的。再者,信託是基於委託人對於受託人之強烈信賴關係而成立,故當受託人死亡,其職責亦隨之而終止,無法由其繼承人繼承。換言之,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之繼承人請求其返還信託物,此時僅生受託人之任務終了,由指定或選任之新受託人接任處理信託事務。

綜此,本題案例中,委託人甲將名下A不動產信託給受託人乙後,受託人乙死亡後信託任務即結束,得由甲請求丁返還該不動產,並交由指定或選任之新受託人接任處理信託事務。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