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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第五條

信託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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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先恭喜高普考金榜題名的同學,老師倍感榮耀~差一點上榜的同學也再加把勁,堅持終會有收穫,加油!

今日專欄談談信託法第五條:信託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2)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3)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4)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其立法意旨主要為避免脫法行為,針對法律原規定不得享有特定財產權情形,投機以信託方式,以期達到享有同一財產權為目的者,該行為無效。

  1. 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如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又如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明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故信託業不得受託管理處分耕地。

  2. 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如信託目的是研究如何進行違規土地使用。

  3.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如債權人以律師為受託人,使出面興訟。

  4.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如以不得取得土地法第17條所定土地之外國人為受益人,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不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為受益人。

另,如該信託行為無效時,按土地稅法第28-3條及契稅條例第14-1條,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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