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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利益

地價稅與房屋稅之信託歸戶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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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地價稅之信託歸戶: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土稅§3-1 II)

• (二) 房屋稅之信託歸戶:依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2.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房§5 III)

• (三) 比較:

  1. 地價稅就土地價格歸戶,房屋稅就房屋戶數歸戶。

  2. 地價稅以直轄市、縣(市)為歸戶範圍,房屋稅以全國為歸戶範圍。

  3. 地價稅歸戶之目的在累計申報地價(稅基),以適用累進稅率。房屋稅歸戶之目的在累計戶數,以適用囤房稅率。

【附註】

  1. 土稅:土地稅法

  2. 房:房屋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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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之拋棄與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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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討論有關信託受益權之拋棄與讓與

模擬案例

阿強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指定其暗戀對象小美為受益人,並給予其信託利益10年,請問是否需先徵得小美同意?又小美知情後,因對阿強毫無感覺,不想受有利益形成心理負擔,試問其得否將該受益權拋棄?又或者將該受益權轉讓給好友阿珠?

• 一、適用法條

信託法第17條(信託利益之請求權與拋棄權)、第20條(受益權之讓與)。

• 二、解題關鍵

• (一)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其中,該信託利益為請求權性質,並自信託成立後自然發生,當然享有信託利益,而不需另為享受利益之意思表示。換言之,信託行為之成立無庸受益人之同意。

• (二)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 (三) 信託受益權屬於一種財產權利,原則上允許受益人自由轉讓或繼承。例外則不得轉讓,包含信託契約明文禁止轉讓、受益權屬法律禁止轉讓之權利(如養老年金信託)、信託利益不可分等。此外,讓與應符合民法第294條至第299條有關債之移轉相關規定。

• (四) 受益權讓與等同於變更了受益人,而受讓人即取得其他受益人依法所具有之權利(如享受信託利益、同意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聲請撤銷受託人處分等),但同時也承擔受益人應盡之義務(如給付報酬、補償受託人處理信託所為支出或損害等)。

• 三、結論

• (一) 阿強與銀行成立信託關係,不需要所指定受益人小美之同意。

• (二) 小美如不願受有信託利益,得自由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 (三) 倘若阿強與銀行之信託契約並無特約禁止或限制小美將受益權轉讓,則小美得將該受益權轉讓給好友阿珠,但應依民法規定通知受託人,否則對於受託人不生效力。亦即在未通知下,銀行仍會將原受益人小美視為信託受益人,向其分配信託利益。

資料來源:曾榮耀,2023,信託法概要。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遺產稅與贈與稅之信託權利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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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有信託利益之價值計算,本期專欄茲就「遺產稅」部分說明如下:

•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例如:

  1. 甲信託給乙1000萬元,約定信託期間5年,全部信託利益交付給丙,則信託關係存續中當受益人丙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其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

  2. 甲信託給乙一筆土地,約定信託期間5年,並指定全部信託利益給丙,則當信託後第二年丙死亡,則應就該筆土地當年公告土地現值(假設500萬)課徵遺產稅。

•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例如:

甲信託給乙一棟房屋,約定信託期間5年,期間租金給甲,最後房屋移轉給丙(即丙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假設信託後第三年丙死亡,亦即尚有兩年信託才到期,則丙死亡時的尚未領受的信託利益權利如下(假設當年房屋現值1000萬元、1年定期儲金利率為2%):1000/(1+2%)2=961萬元

•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例如:

甲信託給乙一棟房屋,約定信託期間5年,期間租金部分給丙,最後房屋移轉給甲,假設信託後第三年丙死亡,亦即尚有兩年信託才到期,則丙死亡時的尚未領受的信託利益權利如下(假設當年房屋現值1000萬元、1年定期儲金利率為2%:1000-(1000/(1+2%)2)=1000-961=39萬元

•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例如:

甲信託給乙1000萬元,約定信託期間5年,期間約定每年定額給丙100萬元,假設信託後第三年丙死亡(已領300萬元),則丙死亡時尚有2年未領受的信託利益權利,計算如下(假設1年定期儲金利率為2%):(100/(1+2%))+(100/(1+2%)2)=98 + 96=1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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