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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登記

共有不動產使用管理登記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共有不動產使用管理登記之應備文件:

使用管理登記指已辦理土地總登記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共有人間就該共有物之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等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事項,或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就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之約定事項,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之登記。藉此達成對外公示之效果。

案例:甲乙丙三人共有一A地,應有部分均等,今甲乙依據民法第820條規定,以其人數過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同意就A地進行位置分別使用管理,按民法第826-1條第1項規定,為使將來某人出售給第三人時,仍對其同樣具有拘束力,故甲乙欲將該分管決定辦理土地登記,請問應準備哪些文件?

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登記申請書:依公定格式填寫,且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他共有人並簽名。 (二)登記清冊。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甲乙分管決定書。 (四)甲乙的土地所有權狀。 (五)甲乙的身分證明文件。 甲乙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 (六)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甲乙如未能親自到場驗證身分,則應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或採線上聲明等方式。 2.委託書。(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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