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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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有關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分為建築管理前與後,規範不同申請登記文件,其中,建築管理前興建房屋的相關文件中(如門牌編定、戶籍證明..等),無法證實是否有使用基地之權利,因此,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範,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那何謂「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呢?可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3點,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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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其基地,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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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可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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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拍賣移轉取得建物者,檢附權利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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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建物,檢附日據時代各州廳核發之土地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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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使用權利者,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
6. 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者,檢附基地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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